案情简介
客户系某锅炉检修项目的总包单位授权代表。项目施工期间,现场一名劳务人员自称为“受客户委托”向某五金店赊购工具,累计欠款近3万元。后因劳务人员未向五金店清偿,该店将其诉至法院并获生效判决。
随后,该劳务人员又以“受客户口头委托”为由,将客户列为被告,要求承担全部货款、利息及前案诉讼费。客户面临“二次诉讼、双重赔偿”的巨大风险,遂紧急委托元韬律所梅顺林律师代理应诉。
律师观点
梅顺林律师接案后,迅速厘清三层法律关系:
1. 客户与劳务人员之间既无书面委托合同,也无事后追认,不符合《民法典》第919条委托合同成立要件;
2. 劳务人员与五金店已形成独立买卖合同,生效判决已确认付款义务主体;
3. 劳务人员主张“口头委托”缺乏任何证据链支撑,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庭审中,律师围绕“合同相对性、举证责任、代理权缺失”三维度精准答辩,彻底切断客户与货款之间的法律连接点。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认定原告未能证明与客户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自行承担诉讼费用。
该案从立案到终审仅用52天,成功阻断连锁索赔,为客户避免近3万元直接损失及潜在商誉风险,亦再次提示市场参与者:口头委托风险高,书面授权才是维权利器。
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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