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证遗漏法定继承人的,对被遗漏人有效吗?如何维权?
周军律师聊案子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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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经常会有对遗产继承进行公证的情形。法律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如果遗产继承公证遗漏法定继承人的,对被遗漏人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刘某乙诉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继承纠纷案》中明确:
存在部分法定继承人未参与法定继承公证的,应当认定该法定继承公证对被遗漏人不发生效力。
法院认为,
本案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刘某与王某生前未订立遗嘱,因此刘某和王某留下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刘某乙作为刘某与王某的子女,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与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共同继承作为遗产的案涉房屋。2009年5月,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在办理法定继承公证时遗漏了刘某乙。这一行为损害了刘某乙的继承权,因此该公证书对刘某乙不发生效力。
公证书中记载的关于刘某甲、刘某戊书面表示将其享有的继承份额交由刘某丙、刘某丁共同继承的行为,系刘某甲、刘某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反律规定,也未侵害刘某乙享有的继承权,因此刘某甲、刘某戊将自身享有的继承份额赠与刘某丙、刘某丁的行为合法有效。
综上,刘某乙与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共同继承案涉房屋,且每人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同时根据刘某甲、刘某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二人本应享有的份额交由刘某丙、刘某丁享有,故刘某丙、刘某丁应当将案涉房屋五分之一的财产份额折价11万元,向刘某乙给付。
那么如果被遗漏,该如何救济呢?
一向公证机构申请复查
被遗漏人可向出具公证的机构提交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复查。公证机构经审查确认遗漏事实的,应当撤销原公证书或更正内容(《公证法》第三十九条)。
二、向法院起诉确认无效并主张继承
被遗漏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遗产继承公证对其不生效,并主张分割遗产。法院会结合亲属关系证明、公证遗漏事实等证据,支持其合法继承请求。
三、追究公证机构的过错责任
若公证机构因过失遗漏继承人(如未严格审查亲属关系),导致被遗漏人遭受损失(如遗产被擅自分割),可要求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法》第四十三条)。
周军律师提醒,继承权是基于身份关系的法定权利,非经本人放弃或法律规定的丧失情形,不得被剥夺。法定继承权基于法律规定产生,不因公证程序的遗漏而丧失。即使遗产继承公证遗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依然存在。遗产继承公证遗漏法定继承人的,对被遗漏人不具有法律效力。被遗漏人可通过向公证机构申请复查或向法院起诉,确认公证对其无效,并依法主张继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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