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第六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
2025年6月2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西北政法大学第六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在北京隆重召开。本次论坛聚焦“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现场近50位法学专家学者,以及数百位律师参与论道,共同就当下刑事案件管辖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和解决思路展开深入研讨。
本文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程雷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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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雷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上午我通过网络直播全程听取了各位嘉宾的精彩发言,会议议题选择得当,引发了广泛的关注。现就管辖权救济问题谈些个人观点。
现行法律中关于救济的条款主要是二审程序,即《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规定。然而,该条款仅明确提及回避,却未将与回避紧密相连的管辖权问题纳入其中。实际上,整体回避就是管辖权转移。除该条款外,法律层面对管辖救济的规定总体匮乏。
在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72条将管辖相关的程序性事实作为证明对象,要求进行证明。《高法解释》第219条关于庭前审查的规定指出,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退回人民检察院,赋予了法院退案的权利,具有实际意义。还规定了驳回公诉的内容,与庭前审查程序直接相关。
《高法解释》第288条提及庭前会议应讨论管辖问题,若管辖存在异议,应在庭前会议中处理并说明理由,尽管缺乏具体操作细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第357条则触及了管辖权错误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处理方式,指出对于监察委员会和公安机关的案件,若出现管辖权错误,原则上由双方协商或征询意见后继续办理。此规定底层逻辑源于侦查管辖与审判管辖的差异,认为侦查管辖错误对实体处理影响较小,这实际上已上升为规则,《高检规则》357条就是由此底层逻辑形成的做法,对处理侦查和管辖错误具有指导意义。
今年以来,管辖问题成为热点。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了规范涉企执法的专项行动,行政机关是主要的责任单位,公安部作为行政机关,需积极响应并做好相关工作。检法两院也态度鲜明,积极参与。公检法司四家通过问答、通知等多种形式,共同探索如何更好地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公安部管辖十条中,部分条款突破了法律规定,但是我们要客观看待这种突破,公权力虽然应当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但是为追求更高层次法律价值,当有助于保护企业权利时授权是可接受的。公安部超越法律的几条规定应当鼓励其尝试。如第八条确立了管辖权异议制度,允许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可以申诉,尽管救济效果可能未达理想状态,但仍是重要进步。
同时,增加追责条款也是重要突破,追责作为监督制衡手段,对侦查管辖错误具有显著效果。办案人员关心自身工作地位,因此不仅要追究办案人员责任,更要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立法不明确及桌面以下执法中的隐性规则问题很难处理,两高没有好的工具,而采用提高审级等传统思路进行治理。然而,提高审级虽有一定作用,但并非最终路径。当前,两高通过指定管辖处理大量案件,但人员有限,因此,需进一步探索法治方式实现管辖权的救济。在刑诉法修改之际,应触碰并解决此问题。除跨省、提高审级外,还需提炼更清晰有效的对策。在检察机关救济不能的情况下,可考虑给予法院一定机会,但应避免放至地方法院,避免地方保护导致的趋利性执法,这背后的复杂关系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本年的专项行动旨在保护企业,但更重要的是探索法律上可写的条文,总结中国智慧中的良好经验,并上升为法律条文,此次会议将极具价值,将大家聚集于此集思广益,这体现了西北政法大学刑辩高研院的重大贡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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