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规范非林地上林木采伐管理的建议》(第1431210号)的答复
X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非林地上林木采伐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关于执行凭证采伐制度: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采伐,不再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代许可证。《》:“相关修改并不意味着削弱非林地上林木的保护管理,护路林、护堤护岸林、城镇林木等的管理采伐应当按照公路法、防洪法、《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管理。”具体为由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田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交通局负责护路林;水利局负责护岸护堤林;住建局负责城镇林木。
二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辽宁省公路条例》第四章第十九条:国道、省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由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第五章第二十二条: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目前,国道、省道更新采伐护路林需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明确除公路改建、扩建、开设道口、灾毁,以及原有路树影响通信、通电及光缆等设施的架设、发生严重病虫害、过熟等原因外,其它情况不可采伐。办理审批需视情提供《辽宁省路树采伐审核报告单》、《森林经营作业设计或简易设计》、《公路改、扩建计划》、《路政许可》等申请材料。国道、省道路树能够做到管理主体和审批权限清晰、监管有力、补种及时。按《辽宁省公路条例》第四章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县道、乡道、村道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第五章第二十二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当前,因农村路网调整、路树权属交叉、基层养护力量有限等原因,确实存在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用地范围内树木私自砍伐现象。下步,市交通局将指导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路树权属确定、主体责任履行、审批程序捋顺、采伐后补种、日常监督与执法等工作,杜绝公路用地范围内树木私自砍伐现象。
三是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行洪通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树木和高杆作物。
护堤护岸的林木,由属地县市区水行政部门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综上所述,锦州市林草局牵头,市交通局、水利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建立联席机制,进一步明确管理边界,对非林地林木采伐方面加强信息沟通,确保非林地林木依法规采伐,并按相关规定及时更新造林。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6日
来源:锦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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