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刑事案件抗诉的提起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抗诉的提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是二审程序启动的另一途径。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本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重要内容,也可以说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一种形式。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职责作了规定。1996年、2012年和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其均未作修改。
根据本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里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请审判机关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本条规定的抗诉是指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1)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2)定案的证据不确实、充分;(3)适用法律不当,定罪有错误;(4)处刑不当,量刑过轻或者过重;(5)审判程序严重违法;(6)原判决、裁定是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结果。这种“确有错误”不论是减轻了被告人的罪责,还是加重了被告人的罪责,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利也有责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是,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该重则重,该轻则轻,而不是一味地从重打击,在适用本条提起抗诉时也应遵循这一原则,不能只抗轻判不抗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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