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第十五条及《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六条,对我国监察对象的范围进行了权威界定。以下六类人员均属于监察对象范围:
01
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
公务员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人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明确列举了八类机关中的公务员:
中国共产党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人民政府
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
参公管理人员范围: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指“有关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也包括根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在人民团体、群团组织机关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02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丛事公务的人员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列举了两类典型人员:
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等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法定检验检测、检疫等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事业单位人员中实际从事公务的,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准确予以认定。
实践中,要注意把握两个方面:
一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有国家机关依法委托,方可管理公共事务;
二是该类组织必须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即对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公共事务具有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的职责。
03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哪些算“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包括三类:
1.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2.经党组织、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认定核心要点:
企业性质是基础:分清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还是国有参股企业。国有独资企业中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员均属监察对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则需进一步甄别。
注意: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比100%的企业。即使国有资本占比达99.9%的企业仍是国有控股企业,而不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中并非所有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都是监察对象; 即使国有资本占比仅为1%的国有参股企业里也有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也应对该类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处置。
“谁任命”很关键:查实任命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监察对象,其职务任命主体必须具有“公”的性质(国家机关、国有单位、或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党委/党组/党政联席会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组织)。
“干什么活”是核心:必须是从事公务!这个公务特指代表国家从事与职权相关的公共事务,特别是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管理性活动。如果是纯技术活、业务活或者一般劳动,不属于公务。关键区分:公务有公司性的公务和国家性的公务之分,前者是代表公司整体利益的行为,而后者是代表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进行管理的行为。如果对象从事的管理活动仅属于公司性的公务活动,但不属于从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活动,即不属于国家性的公务。
04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单位范围
单位范围:公办学校、医院、研究所、文化馆、体育馆等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单位。
人员范围
领导层:校长、院长、所长、馆长等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副职。
国家工作人员:单位里本身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中基层管理者:中层干部、基层管理人员(比如管理岗六级以上职员)。
关键岗位人员:在涉及职权或管理国有财产的岗位上工作的人,比如会计、出纳、采购员、搞基建的。
临时“管事”的: 比如评标专家、采购谈判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如果在这些临时性公共事务中,利用职权实施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行为的,那对不起,监察机关照样管!
注意界限:实践中,对于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 一般不认为是行使公权力的监察对象。
05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组织范围: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哪些人算:
主任、副主任、委员这些“两委”班子成员。
其他受委托在村里/社区里“管事”的人,特别是管集体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比如管修路、搞活动的)。
管集体钱、物、资源的(比如管账、管仓库、管土地山林的)。
协助乡政府/街道办干行政管理活的(比如协助搞社保、征兵、统计的)。
重要提示:这类人员虽然都是监察对象,但只有当他们协助政府干行政管理工作时,才可能同时构成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监察对象的范围要大于国家工作人员。
06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这个类别是补充前面可能没完全覆盖到的情形,主要包括:
1.履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
2.虽未列入党政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党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借调的、合同制的、实习的、辅警等被聘用从事公务的人员。
3.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中的“公派代表”:在村集体企业等单位里,如果是由党组织、国家机关、国有单位、或者负责监管国有/集体资产的组织(如上级党委)提名、任命批准等,负责组织、领导、管理、监督工作的人员。
4.临时组织的“公派成员”:比如在政府项目评标、谈判、询价小组里,临时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单位、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人员。认定需同时满足:在依法组建的组织中开展有关工作、身份是代表“公家”、工作内容是“临时履行公共事务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
5.其他依法行使公权力的人。这个“其他”是为了查漏补缺,不包括前面五类已经明确列出的人员(比如一个公务员同时是人大代表,他/她主要身份属于第一类“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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