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会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被扣留的下列车辆依法予以公告,请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到原作出扣留的单位接受处理或领取。
经公告,无正当理由不前来处理或领取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依法做以下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经公告三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附:车辆详细清单)
2、其余应退还财物(车辆及车辆拆解、报废后剩余残值)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到原作出扣留的单位领取;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3、如对本次公告车辆有异议的,请车辆所有人、驾驶人或管理人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会宁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并提交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复议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前来处理的,依法将车辆送交当地有资质的报废厂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进行报废处理。
特此公告
会宁县公安局
2025年07月28日
★来源:会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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