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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还能力
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这种行为可能已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以案释法,
警示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王某等七人承包了原某粉体公司生产线设备混凝土基座浇筑工程。施工期间,原某粉体公司向某设备租赁公司采购混凝土,并由该租赁公司指派员工操作混凝土泵车进行浇筑作业。涉事泵车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2022年,左某某在基座作业时,泵车末端软管突然甩动,击中其右眼致伤。经法院审理判决,某保险公司应赔偿左某某29.88万余元;原某粉体公司应赔偿左某某4.75万余元;左某某应返还王某垫付的1.62万余元、返还蒙某某垫付的1.1万元、返还李某某垫付的1.3万元、返还某设备租赁公司支付的2.8万元。
判决生效后,因左某某未履行返还义务,王某、李某某和蒙某某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立案受理。
法院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左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某保险公司已于2024年依照生效判决向左某某支付赔偿款29.88万余元,但左某某收到款项后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返还义务。
执行过程中,平桂区法院执行干警对左某某进行询问时,其明确表示已将赔偿款用于偿还事故前建房所欠债务和支付儿子婚宴费用。经核实,上述债务均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左某某同时向法院表示,目前已无履行能力。
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桂区法院依法向左某某发出《追究刑事责任预告书》,责令其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返还义务,并明确告知逾期不履行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预告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左某某已将王某、李某某和蒙某某的垫付款项全部返还完毕。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具有履行的强制性,应当优先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因左某某在判决生效后收到保险公司29.88万余元赔偿款,其有能力履行返还王某、李某某和蒙某某所垫付的款项,但左某某将所收款项用于清偿其他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导致自身暂时无能力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返还义务,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法院《追究刑事责任预告书》指定的期间届满前,左某某将王某、李某某和蒙某某所垫付的款项返还完毕,履行完毕后案结事了。
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抱诚守信,不仅是一个人立身处世之根本,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平桂区法院对涉嫌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采取预追究刑事责任的形式敦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既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司法裁判得到有效执行,又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从社会层面来看,既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诚信观念,积极履行义务,又规范司法执行秩序,有效打击拒执行为,助力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维护良好社会环境和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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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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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图文来源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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