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37家个体工商户及13家企业合计近3亿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医药公司接受37家个体工商户及13家企业合计近3亿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局协查,存在交易不真实、发票涉嫌虚开、换开发票无账务处理及资金流不对应等问题,税务机关拟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
主要违法事实显示,2019年12月至2021年8月,该医药公司共接受盐城东台市三仓镇37家个体工商户(登记主体为当地村民)20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94704791.07元(其中2020年10月27日至2021年8月19日,累计接受180724208.35元)。
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该医药公司共接受13家企业60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14416052.18元。
税务局于2025年1月,对2019年12月至2021年8月上游开具的194704791.07元发票及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上游开具的114416052.18元发票所涉及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邮政快递发出纸质协查函,提请国家税务总局东台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建湖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兴化市税务局核实其是否少缴税款。
证据显示,1月25日,兴化市局回函,函件中回复“.......不能确定交易是否真实、发票是否涉嫌虚开。”
2月6日,建湖县局来电,要求通过异地协作平台发函,但电子专票无法通过异地协作平台发函,除此之外我局未收到盐城建湖县税务局关于协查事项的其他反馈内容。
3月7日,东台市局回函显示:咨询服务企业公章、印鉴章和银行网银均被该医药公司保管使用,三仓镇协税护税办公室及工作人员均未保管合同、银行流水等相关资料。
据该医药企业财务人员牛**陈述,该114416052.18元为换开发票,由原部分销售代理商在兴化等地注册的公司开具,换开的发票没有进行账务处理。
该医药企业换开时无资金流,与原支付给东台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流也不能对应,后期进一步调查取证佐证该说法。
综上所述,该医药企业存在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约谈笔录。
证据二:协查函及回函。
证据三:发票明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税务局建议对该医药企业接收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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