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新闻事件
近日,P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盗伐林木案,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祝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查,2023年6月,被告人祝某告知范某有片山场无人看管,并带范某到山场查看。后范某独自到该山场砍伐杉木出售,获利5100元;2023年8至9月间,范某再次到该片山场砍伐,将18立方米杉木运至祝某名下山庄的空坪内堆放,并与祝某平分该批杉木,出售后两人分别获利5850元。同年11月,范某到相邻山场内砍伐杉木,再次获利7000余元。经鉴定,范某、祝某二人采伐立木蓄积量近57立方米。
检察机关认为,范某、祝某的违法行为,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二、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罪】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犯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同时,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此外,被盗伐的林木,必须是正在生长着,如果将他人已经砍伐下来的树木偷走,应以盗窃罪定。
3.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盗伐。
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或者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或者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二)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第七十二条 〔盗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二)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三)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毁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二百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十倍、五十倍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
实施盗伐林木的行为,所涉林木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在决定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裁量刑罚时,应当从严把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二条 实施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林地或者其他农用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二)非法占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林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的;
(三)非法采伐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的;
(四)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五)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相关行为的。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行为人系初犯,认罪认罚,积极通过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综合考虑涉案林地的类型、数量、生态区位或者涉案植物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行为人获利数额、行为手段等因素,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解释所称“立木蓄积”的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当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本案中,被告人范某、祝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山场杉木,采伐立木蓄积量近57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
三、风险提示
采伐林木没小事,乱砍滥伐获刑罚。砍伐树木要“先申请,后砍伐”,不论是自己种植的还是从他人处购买的树木,没有林业部门批准的采伐手续,任意砍伐森林或树木达到一定数量的都将以滥伐林木罪追究法律责任。森林资源是宝贵的,有效的保护森林资源,防止各种形式的乱砍滥伐,切实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切莫因法律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贪图便利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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