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通报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温州市鑫苑家宴服务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物、同时以次充好,被予以罚款合计2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5年4月27日,本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温州市鑫苑家宴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厨房的调味品货架上查获了2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贺福记鱼头剁椒1瓶,已开封;2、百利面包糠1袋,未开封;在仓库内发现同批次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贺福记@鱼头剁椒7瓶,未开封。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5年4月27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2日以140元的价格采购了12瓶贺福记鱼头剁椒,违法所得无法查清,货值为140元。再经查,百利面包糠在当事人接手开始经营该餐饮店时已经超过保质期6个月,认定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抖音店铺上架了3种团购套餐,抖音视频展示的是活的海鲜,但实际上桌的却是死的松叶蟹,货值5753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百利面包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贺福记@鱼头剁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将死松叶蟹冒充活松叶蟹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之规定,构成在销售的商品中以次充好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针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针对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中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侵書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对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警告;
二、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贺福记鱼头剁椒8瓶,并处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三、对在销售的商品中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罚款15000元,上缴财政。
感谢关注散讲龙湾,每天都有精彩本地资讯
▊投诉报料微信:dayongqiangbz
大家还在看: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