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稿已经有河北、新疆、广东、贵州发布。
广东省挂网除了挂网共识,初步实现“三平台合一”。
重点内容:
1、企业统一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广东省)(以下简称“我省招采子系统”)进行注册申报、维护信息、新增挂网、撤网、价格调整等。
我省招采子系统处理结果将同步至各医药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业务系统进行展示和交易。
2、企业应在外省新的更低挂网价格执行 30 日内在我省招采子系统申报价格信息,自主发起价格调整。
3、口服+注射剂:在国家版基础上增加
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 1.8 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 3 倍为红标价格。
4、集采产品价格要求
第十二条 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在供应地区(含主供和备供,下同)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采购。集采中选产品在非供应地区,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 1.5 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中选企业增补新规格的,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第十三条 国家联盟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在集采省份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集采中选产品在联盟范围内非供应地区,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 1.5 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集采中选产品在联盟范围外地区,按本省挂网规则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省级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集采中选产品按中选价直接挂网,具体挂网采购工作按1照各批次省级集采文件要求执行。
5、撤网,非活跃区
第十八条 规范管理药品撤网 企业可在我省招采子系统申请药品撤网,一经撤网,在省内各平台停止交易。撤销挂网药品原挂网记录(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按照“留低不留高”的原则处理。
其中,企业主动撤网的药品除终止采购资质外,保留药品原挂网记录特别是原挂网价格,2 年无交易后自动转入“不活跃区”,原挂网记录后台长期留存备查,不在前台展示;
企业不配合价格风险处置、医疗价格和招采失信约束措施等监管要求,且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被采取撤网措施的药品终止采购资质,药品原挂网记录不予保留。
撤销挂网药品申报恢复挂网的,企业申报价格不高于原挂网价格和黄标价格的,可直接恢复挂网;高于原挂网价格或黄标价格的,撤网满 2 年后方可受理。
其他内容和国家版的大差不差,整体上是中规中矩的挂网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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