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宗庆后遗产继承权的家族“內讧”进入尾声,“水落石出”,早在2024年3月,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就出具了继承公证书,确认了三个基本事实:宗庆后与施幼珍婚姻关系持续有效;宗馥莉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宗老2020年的公证遗嘱已明确指定遗产继承人,由宗馥莉单独继承全部信托和股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当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以最后遗嘱为准。原告方在杭州中级法院主张的《非婚生子女权益确认书》形成于2018年,在时间上早于2020年的公证遗嘱,其法律效力较低。《民法典》第1071条确认了非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但第1127条碥认了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即使DNA鉴定确认了血缘关系,也无济于事。
2020年,宗老生前的一份遗嘱由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备案,明确指定了“境外资产由独女继承”,符合《民法典》第1134条关于公证遗嘱形式的要求,尽管见证人为娃哈哈高管,无家族成员在场,但见证人身份不影响遗嘱的基本效力。《民法典》条款“最后遗嘱优先”的原则确定了宗老最后一份遗嘱的效力最高。
原告方提交了出生证明并申请了DNA鉴定,但《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需以“遗嘱未排除继承权”为前提,在宗老遗产案的情形中,遗嘱明确排除了其他子女的继承权,对血缘关系的确认不能直接突破遗嘱的效力。
尽管原告方质疑遗嘱见证人有利益关联,但见证人身份的瑕疵只有达到“严重程序违法”的程度,才可能导致遗嘱的无效,目前的证据尚不足以支撑原告的主张。
2024年3月1日,宗馥莉凭遗嘱公证书、结婚证及《独生子女光荣证》等12项材料,完成了对宗老29.4%股权的工商过户登记。在既成事实的情形下,原告方若主张权利,需通过诉讼推翻遗嘱效力,但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足以支撑胜诉。
香港高等法院对汇丰银行18亿美元的信托资产采取了暂时冻结的措施,本质上是为杭州继承诉讼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与杭州的股权继承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香港法院在程序上认定信托基金无效,也不影响杭州法院对遗嘱效力的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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