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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A. Schumpeter,1883-1950)
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生于奥地利,后移民美国,并一直在哈佛大学任教。熊彼特在经济纯理论、经济周期理论、经济史等领域都做出了重要贡献。
我们把围绕着创新进行的各种活动称为“创业”,同时把实施创新的个体称为“企业家”。我们之所以决定采用这些术语,是基于对一个历史事实和一个理论命题的考虑,即在历史上进行创新一直是企业家承担的唯一的基本职能;同时,在理论上,创新也是通常用企业家这个词来表示的那类人必不可少的工作。将企业家与按照成规管理企业的主管或经理区别开来,或者当企业家与管理者这两个身份由同一个人承担时(这种情况经常会发生),将企业家职能与管理者职能区别开来,并不比将一个工人和一个地主区别开来更加困难。就地主而言,他同样可能形成一种“复合经济人格”,(在美国)那样的话他就会被称为一个农场主。当然,我们都能认识到,决定为现成的生产过程购买多少羊毛的经济功能,与引入一种新的生产过程的经济功能,无论是在实践上还是在逻辑上,都是全然不同的。这只是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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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周期理论》
[美] 约瑟夫·A.熊彼特 著
贾拥民 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5年6月
关于这两种类型的人、这两种职能的经济学和社会学分析的纲要,我们在其他地方阐述过了。在这里,我们只简要地阐明对我们的研究目的最重要的几个要点。
谁是企业家?
在给定的某个情况下,要分辨出谁是企业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然而,这并不是因为我们对企业家职能的定义不够精确,而是因为很难找出某个人是真的完全适合这个职能。没有人永远都是一个企业家,也没有人永远只是一个企业家。这是由企业家职能的本质所决定的,这种职能必定会与其他职能结合起来,并且还能诱导出其他职能。例如,任何一个实施“新组合”的人,在实施过程中必定还要从事某些目前来看似乎不包含什么“企业家精神”的活动;一次成功的创业(在我们的所说的意义上),通常会导致创办的企业在相应的行业中占据一定位置,而且自那之后需要涉及的就只是管理老企业的那些职能。然而总体上说,在竞争资本主义时代,我们并不难发现企业家精神。在那个时代,企业家通常出现在企业的领导者中——主要是在企业的所有者中。一般来说,企业家一般是一家企业或一个工业家族的创始人。然而,到了巨型企业当道的时代,谁是企业家这个问题就往往与现代军队中谁是领袖或谁真正赢得了一场战争的问题一样难以回答了。领袖可能是拥有或获得了官方任命的领导职位的那个人,但又不一定是。他也可能是经理或其他拿工资的雇员。有的时候,他可能是一个控股集团的所有人,但是却根本没有出现在某个企业的高管名单上。尽管公司发起人(企业创办者人)并不一定是企业家,但是在这个职能出现空缺时,他们偶尔可能会去填补,在那个时候,他们就接近于一种特殊的企业家类型了,即职业企业家。除此之外,没有别的特别含义。
企业家职能
但是,我们应该很容易就可以把企业家职能与其他职能区分开来。那些职能虽然经常与企业家职能结合起来,但是对企业家职能却并不是必不可少的。前面我们已经看到,企业家可能是(但不一定是)是他所引入的产品或过程的“发明者”。此外,企业家还可能是(但不一定)提供资金的人。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在资本主义体制下存在一种机制(它的存在构成了资本主义的一个基本特征),使得人们在事先未获得必要的生产资料的情况下也能作为企业家发挥作用。重要的是领导力,而不是所有权。未能认识到这一点,并因此未能将企业家的创业活动明确地视为一种独特的职能,正是古典经济学和马克思的经济学和社会学分析所犯的一个共同错误。对于这一点,部分可以用如下两个事实解释:第一,如果一个人以前就拥有必要的生产品或可以用来抵押的资产,又或者拥有比较多的金钱,那么他就更容易成为一个企业家;第二,正如上面提到过的,一个成功的企业家的企业家精神通常可以为他以及他的后代在资本主义体系中赢得一个位置,因此我们可以发现,成功的企业家确实很快就可以拥有一个工厂和其他机器设备。由此产生了两个结果,从它们性质来看,一个是经济上的,另一个是社会(学)上的。
首先,承担风险不是企业家的职能。承担风险的是资本家。如果一个企业家也承担了风险,那只是因为他除了是一个企业家,也是一个资本家,而且他要以企业家的身份让另一个“我”出钱。其次,企业家本身不构成一个社会阶层。虽然在获得成功的情况下,他本人或他的后代可以上升为资本家阶层,但他在最开始的时候是不属于资本家阶层或任何其他明确的阶层。作为一个历史事实,企业家来自各个阶层——无论什么阶层,只要他们出现时恰好存在就行。大量企业家的家谱表明,他们的出身是极其多样化的——工人、贵族、专业人士、农业工人、农场主以及工匠等,因此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企业家不构成一个统一的阶层类型。不过在这里,我们不能停下来先阐明关于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社会)的社会学分析的一个基本构件已经包含在这些陈述中,也不能先说明应该怎样把经济理论和社会学理论结合起来,以解释它们的制度模式。
上面说的这些也意味着,明确指出如下一点并不是多余的:虽然企业家有可能成为自己企业的股东,但是仅仅持有股票并不比仅仅拥有所有权更能造就企业家。关于股东,唯一符合现实的定义是,他们是一类特殊的债权人(资本家),他们放弃了通常对债权人的部分法律保护,以换取分享利润的权利。在经济学家看来,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股东权益的构建其实只是律师的一种虚构,几乎是对实际情况的讽刺。
企业家利润的涌现
现在,让我们想象一下这种情形:在一个完全竞争的社会中,一个企业家通过创新,能够低于任何现有企业的单位总成本生产出一种有广泛用途的产品,因为利用他的新方法,单位产品只需要耗费更少的部分或全部生产要素。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企业家能够以适应“老”企业成本条件的现行价格购买他所需的生产品,并以适应“老”企业成本条件的现行价格出售他的产品。由此不难看出,他的收入将超过他的成本。我们将这种差异称为企业家利润,或者简单地称为利润。利润是资本主义社会赋予成功的创新的溢价,它在本质上是短期的,因为它将在随后的竞争和适应过程中消失。但是这些暂时性的溢价不会出现趋于均等化的趋势。虽然我们只对一个特定的创新案例和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利润进行推导,但是这个结论很容易就可以推广到所有其他的情况和条件。无论如何,利润虽然是暂时性的,但它显然是净收益,这就是说它不会通过所谓的归算过程或归属过程被任何成本因素的价值所吸收。然而,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利润要想出现,那种“利润的自杀性刺激”不应马上起作用,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在上一节中,我们阐明了为什么从原则上看通常不会这样。但这种情况的偶尔发生还是不难想象的,而且未来可能会发生得更加频繁。到那时,我们就会观察到没有利润(或者几乎没有利润)的创新,从而认识到出现一种我们可以用“无利润繁荣”这个术语来描述的状态的可能性。
当然,在一个静态经济中,即便受到了外部因素的扰动,企业家职能和企业家利润也不会出现,人们通常所说的利润中的大部分也不会存在。这是因为,虽然企业能够拥有要素的租金和准租金,同时企业的经理所有者可以获得“管理收入”或工资,以及我们在讨论时为了使论点更加严密而加到这些项目上的利息,尽管可能存在垄断收益和(如果我们承认外部扰动的存在的话)意外收益以及可能的投机收益,但我们还是很容易就可以看到,在静态经济甚至稳定增长的经济中,所有这些加起来仍然要比实际小得多。创新不仅是最重要的直接收益来源,而且通过它所启动的过程间接地造成意外收益和亏损出现、投机活动得以进行的绝大多数情况。
由此可见,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大部分私人财富都直接或间接地源于以创新为“原动力”的过程。投机活动也解释了一部分财富来源,但是很显然,投机活动是发生在我们这里所说的经济演化过程中的;此外,自然资源的所有者(例如城市土地所有者)获得的非劳动增值收益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如此,它构成了另一个私人财富来源。从表面上看,储蓄是可以代代相传的,但是如果没有创新带来的剩余,储蓄就无从谈起。而且,典型的工业家族、商业家族或金融家族的地位,都直接源于某项创新行为或一系列创新行为。诚然,当他们的创业期结束,这些家族就得依靠准租金生活(通常得到了垄断的支撑),或者,如果他们完全切断了与企业的联系,那么就得依靠利息生活。然而事实上,如果我们追踪这些准租金、垄断收益或货币资本的来源,总是会浮现出一个新的生产函数。在我们下面将要进行的历史研究中,我们将会看到许多这样的例子。作者认为,尽管这些例子看上去似乎是零碎的,但是它们已经足以证明我们分析的主要结论,并排除了任何合理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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