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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形式与名称:可采用合伙制或公司制。名称应当包含 “资产评估” 字样,且字号不得与已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重复。
二、人员要求:
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需有 2 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需有 8 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合伙人或股东条件:合伙人或股东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取得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且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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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要求: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
经营场所要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需提供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管理制度要求: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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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和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该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同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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