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通过法律、自律与技术的多管齐下,有声读物产业方能乘风破浪,行稳致远,释放出更大的文化与经济价值,为全民阅读注入新活力,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新蓝海中,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驶向更加光明的未来。
在新的传播媒介和技术持续迭代的浪潮下,电子媒体给传统报纸和杂志带来了强烈的冲击。在这种大环境中,“听书”(有声读物)作为一种新兴的阅读方式悄然兴起。移动音频的迅速普及,逐渐改变了人们的阅读习惯,在网络内容领域占据了相当可观的份额。
有声读物一般是基于现有的文本作品进行录制,并通过网络剪辑的方式制作完成,其是否具备著作权的问题常常引发争议。而这一争议又直接对后续的授权、传播以及侵权责任认定产生影响,亟须得到妥善解决。
有声读物著作权鉴定
有声读物最早出现在19世纪的美国,最初是为了帮助视力有障碍的人阅读。《辞海》中解释为“录制在磁带中的出版物”,是通过声磁技术将声音存储在磁带或光碟等介质上的最早的文字资料形式。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有声读物的记录媒介已不再局限于录音带和CD,还可以通过手机、计算机等网络技术进行语音文档的存储和记录。美国有声读物学会将有声读物定义为:以磁带、高密度光碟或纯数字文件形式存在的,其中包含超过51%书面内容的声音制品。
由于有声读物起源于欧美国家并逐渐普及到各地的公立图书馆和音乐公司,它已成为欧美人日常生活中的必备品。因此,美国声音出版组织提出了“声音出版联盟”,并制定了相应的行业规范,国内大部分学者也认同其定义的有声书籍。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图书种类的不断增加,这种定义已无法全面涵盖所有声音内容。与人们的传统认知不同,有声书籍并非必须以书面形式为创作根基。除了依据现成文本进行录制外,通过即兴录音、直播等创新方式发布的有声内容,同样丰富了有声书籍的范畴,书面形式不再是其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曾几何时,盒式磁带和光盘作为有声读物的主要载体,在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时过境迁,如今智能手机和电子阅读器等便携设备成为主流。这些设备让有声读物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人们无论身处通勤路上、健身房中,还是家中的沙发上,只需动动手指,便能随时随地获取并享受有声读物带来的知识与乐趣。
在内容层面,有声读物的种类也日益多元化。从早期单纯的文学作品朗读,逐步延伸至相声、评书、广播剧、谈话节目等多种形式。这种演变不仅满足了不同受众群体的多样化需求,也使得有声读物市场充满活力。
然而,有声读物作为一种新型的复合产品,在形态和内容上持续更新迭代,其生产形式多元,因此,学界对于其定义尚未达成统一共识。在这一背景下,对有声读物进行精准界定和科学分类变得尤为重要。清晰明确的定义不仅有助于在版权保护、内容监管等方面为各相关方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更是维护著作权秩序、保障创作者与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只有具备“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才构成受保护的作品。对有声读物而言,其独创性需体现在对原文字作品的表达形式或内容进行实质性改变或创新。若有声读物仅通过朗读、录音等技术手段将文字作品转换为音频,未改变原作品的表达内容或形式,则属于对文字作品的复制行为,不构成新作品。
在琳琅满目的有声读物市场中,要准确判断某一有声读物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定义的“作品”,需要从两个关键维度考量。
其一,审视其是否具备独创性,即该有声读物是否在内容编排、表现形式、创意构思等方面体现出创作者独特的智力投入,而非简单机械地重复已有内容。
其二,考量原创内容在原作中所占的比例。如果音频材料仅仅是逐字逐句、毫无创新地朗读原文,或者仅仅改变了文本的表达形式(如将文字转化为语音)和载体(从纸质变为音频),而缺乏实质性的原创内容与独特创意,那么,这类有声读物不应被视为具有独立著作权的“作品”,而应被认定为书面作品的音频复制品,其著作权归属遵循原书面作品的著作权规则。
例如,能够即时将文本文档转换为声音的TTS——语音合成技术(也称文语转换技术),其借助智能终端,能将文本文档即时转换为声音,实现“看书”与“听书”的便捷切换。从著作权法角度,复制作品需长时间稳定固定于有形物质媒介。若TTS技术将书籍以声音形式记录供欣赏,因仅是表达方式改变,缺乏创造性工作,不具“独创性”,被视为书面作品复制品;若只是实时转换声音,不在特定时空长期固定或事先录制,未侵犯著作权人权利,不应视作有声读物,其行为是否受保护由著作权人决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涉及作品修改、翻译等规定。影视领域中,广播剧是典型的原创有声读物。广播剧以文本为基础,众多演员通过声音叙述推进剧情,依据故事需求调整文本内容,塑造人物形象,还会加入角色对话、独白、音效和音乐营造氛围。制作过程中,配音演员、音效师等多方协作,赋予原有文本新精神内涵,随剧情、演员情感及配乐不断调整完善,耗时久,凝聚多方心血。与简单诵读不同,广播剧是对文字作品的显著修改与语言再创造,改变了原文字作品的内容,应视为对文字作品的重新诠释。
有声读物侵权困局
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有声读物作为一种新兴的文化载体,因其内容涵盖广泛,获取限制较少,短时高效的知识输入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听众的青睐,它能够解放读者双眼,实现碎片化“阅读”,已然成为全民阅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新媒体时代,作品的复制传播是有声读物对其社会功能文化的积极回应。作为一个日益壮大的市场化产业,有声读物已经突破了传统单个作品对应作者、出版商和读者的运作模式,形成了涵盖文字内容授权方、有声内容制作方、平台运营方、版权管理方、网络用户等的完整产业链。在有声读物产生过程中,不同生产模式下产业链上各主体身份不再单一,权利义务关系也愈加复杂。
成为有声书的那些事儿
除了有声读物产业涉及多个产业链相关方(版权方、出版方、制作方和传播平台等),这些环节的授权链条容易出现“断链”风险,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外,平台对用户生成内容(UGC)的审核疏忽也是一个重要问题。例如,陈某在某文学网站发布小说《土匪攻略》,网站与陈某签订合同获复制权、传播权。喜马拉雅公司未经许可,任由用户“踏浪”将小说改编成音频在App分发。最终法院判定,喜马拉雅作为知名有声书提供商,未尽管理义务,将未审核内容上传,对侵权存在过失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有声读物侵权纠纷实务案例的日益丰富,也折射出有声读物著作权保护面临多方面的挑战和问题。用户版权意识淡薄,平台审核困难。相关数据显示,约40%用户优先搜索免费资源,使得正版付费率低,且平台版权教育缺位,仅3%用户清晰认知盗版法律风险,这使得侵权行为有了一定的市场需求。
另外UGC模式在有声阅读行业中广泛应用,用户既是内容的生产者也是传播者,甚至一些用户为了博取眼球,发布的内容可能存在导向偏差等问题。并且,有声读物无法通过设置敏感词、图片识别等技术来甄别音频中是否混入了不合适的声音内容,审核难度较大。
最新发布的《2024年度中国数字阅读报告》显示,2024年我国数字阅读市场总体营收规模为661.41亿元,其中有声阅读作品数量占比约为32.45%。面对如此大的市场份额,被侵权人获得的分配收益却是失衡的。据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夏海龙律师介绍:有声书版权纠纷最主要的特点在于著作权人往往会单独起诉有声书平台甚至提供有声书App下载的应用商店要求赔偿,比如荔枝FM、懒人听书、听书神器甚至苹果应用商店都曾因有声书侵权而被起诉过,约30余件此类案件,几乎全都进入了二审,但判赔金额多的不足3万元,甚至有的仅几千元。相比冗长、繁杂的诉讼程序和不菲的维权成本,诉讼收益微乎其微。维权成本之高,让众多“弱小”权利人没有太大动力去打官司维权。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2024年7月,在全国新闻出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由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牵头,有声读物专业委员会组织,广东大音音像出版社等28家机构参与的《有声读物》国家标准正式发布。该标准规定了有声读物的制作流程、质量指标、具体评测方法及内容发布平台的技术要求,明确规范了有声读物的出版制作、质量主观评测及平台系统运营服务等内容,对有声读物的版权归属、版权授权流程进一步规范,对版权侵权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该标准于202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完善标准体系、促进有声读物精品创作和传播以及提升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多管齐下,驶向有声读物新蓝海
在数字化浪潮的推动下,有声读物作为“耳朵经济”的核心力量,凭借“以听代读”的独特优势,展现出了不可估量的发展潜力。
从国际市场来看,过去几年,全球有声书市场一路高歌猛进,始终保持着较高的增长率。在美国,有声读物市场发展成熟,年度营业额突破25亿美元。虚构类小说在听书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听书消费者不仅平均年龄更年轻,家庭收入也普遍偏高,且这种听书习惯正逐渐向下一代渗透。在德国,25~40岁的移动通信设备用户成为有声读物的忠实拥趸,文学类作品以及儿童/青少年读物备受青睐。
科幻小说《三体》广播剧在喜马拉雅平台获9.6的高评分。
国内市场同样表现亮眼。第22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表明,我国数字化阅读方式接触率达到80.6%,2024年有38.5%的成年国民通过听书的方式进行阅读,有声读物用户群体持续扩大,且呈现出明显的年轻化趋势。在快节奏的生活中,通勤、运动、做家务等场景下,有声读物满足了人们利用碎片化时间获取知识与娱乐的需求。
随着用户需求的持续释放以及市场的不断成熟,有声读物在文化娱乐市场的影响力与日俱增,有望占据愈发重要的地位。科技的飞跃为有声读物开创了前所未有的多元化发展道路,如AI技术实现了个性化推荐、智能朗读与创作辅助,空间音频技术打造出沉浸式的收听体验等众多新兴商业模式不断涌现,进一步拓展了产业边界。
尽管当下有声读物领域已初步构建起法律法规体系,但在应对行业快速变革时,现有法规的滞后与局限性日益凸显。部分新兴模式中的版权权属模糊不清,侵权成本较低,维权难度较大。因此,推动有声读物相关法律法规“与时俱进”,甚至具备一定前瞻性,刻不容缓。与此同时,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强化技术层面自我保护,同样不可或缺。
只有通过法律、自律与技术的多管齐下,有声读物产业方能乘风破浪,行稳致远,释放出更大的文化与经济价值,为全民阅读注入新活力,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新蓝海中,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驶向更加光明的未来。
(文章来源:《创意世界》2025年6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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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校:苑宝平;审核: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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