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几何时,掏空积蓄买下梦想中的家,却遭遇楼盘烂尾,每月还要为拿不到的房偿还巨额贷款——这是多少普通家庭难以承受之痛。
2025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一批入库参考案例,其中一则涉及烂尾楼纠纷的裁判规则,要求全国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必须参考!其核心精神异常明确:当开发商无法交付房屋时,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应由开发商和银行承担!
一、案例核心:五项诉讼请求,法院必须支持!
根据最高法发布的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5-07-2-091-001),当开发商逾期交房且项目已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时,购房者有权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起诉开发商和银行,同时提出以下五项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全面支持:
1.请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认购合同、预售合同等)以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担保贷款合同》;
2.要求开发商将剩余的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直接返还给银行;
3.要求开发商向购房者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房款(包括首付款)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
4.要求开发商向购房者返还其已经偿还给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5.要求开发商向购房者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简单来说,购房者认为:房子拿不到,合同可全解!已付的首付、月供统统拿回来,剩余的房贷不用还,责任全在开发商!
二、真实案例解读:盐城业主的维权胜利
最高法发布的这个入库案例,正是基于江苏盐城陆某、张某千夫妇的真实遭遇:
购房之痛:2021年底,他们购买了盐城融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总价118万余元,首付43万余元,剩余75万办理了银行按揭。
烂尾之困:然而,开发商未能按约在2023年底交房。更糟的是,项目已停工数月且短期内复工无望。截至诉讼时(2024年),业主不仅没拿到房,还已偿还银行贷款本息19万余元。
勇敢起诉:陆某夫妇将开发商融某置业公司和贷款银行一同告上法庭,提出前述五项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一审、盐城市中院二审均支持了业主的核心诉求:
判决解除《房屋认购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判令开发商融某置业公司:
向银行返还剩余贷款本息;
向业主返还首付款43万余元及利息;
向业主返还已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19万余元;
向业主支付违约金1.1万余元。
法院明确:因开发商原因导致合同解除,购房者无过错且未实际占有房屋,若仍要求购房者承担剩余贷款责任,将严重失衡!责任理应由开发商承担。
三、裁判要旨:为烂尾楼业主撑腰
盐城案例被最高法选为入库参考案例,其确立的规则具有全国性的指导意义:
双合同可一并解除:烂尾导致购房和贷款目的双双落空,购房者有权在同一案件中要求同时解除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一揽子解决纠纷。
责任主体明确——开发商兜底:合同解除后,基于公平原则和各方权利义务平衡:
开发商必须承担"退款+付息+违约金"的全面责任:包括返还银行剩余贷款本息、返还购房者首付款及利息、返还购房者已还贷本息、支付违约金。
银行收回贷款的责任指向开发商:剩余贷款本息由开发商直接返还银行,购房者无需再还。
购房者终于脱困:摆脱了"钱房两空"还要继续背贷的绝境。
最高法这一案例,彻底扭转了以往部分案件中购房者仍需为烂尾楼还贷的不合理局面,将风险和责任精准地归于违约的开发商和提供融资的银行系统,为深陷烂尾楼困境的购房者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解决路径。
本文内容参考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入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7-2-091-001)——陆某、张某千诉盐城融某置业有限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联裁判案号:
一审: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4) 苏0902民初3226号民事判决
二审: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 苏09民终4784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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