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简介
ANLIJIANJIE
7月11日,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对平湖市新富嘉园小区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小区的3幢2单元的安全出口处有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
执法人员当即联系车主高某某,告诫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02
处罚结果
CHUFAJIEGUO
执法人员当场联系到了当事人,并对其进行违法行为告诫和法制宣传教育,并告知如果当场整改完毕,依据《浙江省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三版)》可以不予处罚,但当事人均未进行当场改正。
因此,平湖市新仓镇人民政府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评析
ANLIPINGXI
在监督检查时,因当事人对其整个要求理解,认为车辆停放位置未影响其他人员同行,故未及时改正,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充分告知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危害以及“首违不罚”的依据和适用条件,但当事人均明确表示无法当场整改。因此,在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时,不再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程序。
【为了您和他人安全,
请勿占用和堵塞消防通道】
小编严肃提醒,
“消防通道、禁止停车!”
大家一起向车辆乱停放、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说
“不”
来源 |嘉兴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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