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院有权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条款,除有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需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时,既可以给出一定幅度,也能提出具体数值。提出量刑建议时,可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同移送法院,其中需明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的刑罚种类及幅度、适用的执行方式,以及提出建议的依据和理由等。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则依照专门规定处理。
一般来水,量刑的常规流程如下:
1. 设定量刑起点
对于常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级人民法院会出台量刑指导意见,为具体罪名划定量刑范围。司法机关会结合案件的具体考量因素和注意要点,在指导意见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一个具体的起点刑。
以开设赌场罪为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中明确:构成开设赌场罪,若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一般线下开设赌场行为,起点刑需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
2. 核算基准刑
基准刑的确定,是在起点刑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具体犯罪事实,通过增加相应的刑罚量得出的。
例如,在诈骗案件中,诈骗数额每增加 5500 元,刑期就增加 1 个月;而在开设赌场案件中,抽头渔利或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达到 5000 元后,每增加 2000 元,刑期便增加 1 个月。
3. 拟定宣告刑
宣告刑的拟定,需在基准刑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各类量刑情节,包括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等情形。
比如,未遂犯可对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内;从犯应予以从宽处理,减少基准刑的 20%-50%,若犯罪情节较轻,可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上,甚至依法免除处罚;对于有自首情节的,可减少基准刑的 40% 以下,犯罪较轻的则可减少 40% 以上或免除刑罚。
4. 确定最终宣告刑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确定宣告刑需遵循以下规则:
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处于法定刑幅度内,且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直接将其作为宣告刑;若存在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需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若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有法定减轻情节且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可直接确定为宣告刑;仅有从轻情节的,依法以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特殊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若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依法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综合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在 20% 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以确定宣告刑;若调整后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
此外,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需依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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