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发展,实施巡游出租车数字化、智能化、网约化升级,助力“滨城出行”,解决市民网约出行需求,在我市现有2709台市直巡游出租车内试行巡游出租汽车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融合经营。试行成功后可在全市各县(市)区推广。现将《葫芦岛市巡游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融合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此通知。
附件:葫芦岛市巡游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融合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葫芦岛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巡游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融合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创新发展和提质升级,保障运营安全和合法权益,助力“滨城出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规定》、《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7〕169号)及《葫芦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葫政令第1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网融合是指为巡游出租汽车开通网约功能,巡网融合车辆是指从事巡网融合业务的巡游出租汽车。本办法所称巡游与网约出租汽车融合经营服务是指巡游出租汽车在传统巡游揽客的基础上增加了网络预约功能,通过巡网融合服务网约车平台以网络预约方式向巡游出租汽车派单,实现“一车两用”“一车两价”的出租车服务模式。
第三条 在葫芦岛市从事巡网融合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巡网融合。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葫芦岛市市直出租车巡网融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巡网融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六条 申请从事巡网融合服务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巡网融合服务)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二)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 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三)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设立安全管理和业务管理等内设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配备机构负责人、业务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和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从事巡网融合服务的平台公司,应根据经营区域向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和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文本;
(八)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于提供巡网融合服务的平台公司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提供巡网融合服务的平台公司需申请延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经营区域所在地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交通运输部门依据本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平台公司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依法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提供巡网融合服务的平台公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未接入车辆开展经营服务,或开展经营服务后连续180天以上无营运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 提供巡网融合服务的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向交通运输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接入平台提供巡网融合运营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巡网融合营运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巡网融合营运服务的,经所属出租汽车经营者(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所有人的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及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申请表》;
(五)接入平台的车辆和驾驶员与平台公司签订的协议。
交通运输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接单:
(1)半年内无举报投诉记录的;
(2)半年内无执法部门处罚记录的;
(3)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得分较高的;
(4)乘客服务评价较高的。
第三章 支付方式
第十六条 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事先加入提供巡网融合服务的网约车平台,按照平台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计费方式由乘客在平台打车APP上进行选择。乘客通过平台选择线上计价订单乘车的,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应按照平台计价规则收费;乘客通过平台选择打表计价订单乘车的,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应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收费方式可选择线上收费或线下收费,具体方式由司乘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八条 乘客未通过网络预约方式乘车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计费。
第四章 运营行为
第十九条 提供巡网融合服务的平台公司,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获得批准提供巡网融合服务的平台公司不得将我市巡网融合运营业务委托给第三方平台;
(二)建立24小时的线上投诉机制,并需对外公布;
(三)处理线上订单产生的所有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四)按照要求向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相关数据,报送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相关资料;
(五)建立完善的巡网融合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保障乘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六)建立巡网融合出租汽车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机制,将符合提供巡网融合运输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的信息接入平台,定期清退不符合提供巡网融合运输服务条件的车辆及驾驶员;
(七)按照对驾驶员的信用考核结果,在平台上同步设置信用标识,并将信用考核结果与平台派单率直接挂钩,实施信用奖惩。对于信用良好的驾驶员,设计醒目诚信标识,并进行优先派单,提高派单比例;对于信用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设计失信警示标识,降低对其派单比例;
(八)合理确定线上订单抽成比例并对外公布;线上订单因安全责任事故导致乘客受到损害的,平台必须积极配合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已接入巡网融合服务平台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从接入之日起,如发现该车的任何一个驾驶员有违规行为,应当自查实之日起,平台公司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驾驶员予以警告、短期停止服务、永久停止服务等。
违规行为是指存在被查证属实的投诉记录或被交通运输部门检查发现的违规记录。
交通运输部门每月汇总巡网车辆违规记录,向平台公司进行推送。
第二十一条 提供巡网融合运输服务的车辆运营时,应当遵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 提供巡网融合运输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提供网约服务的,应当准时履约,因故不能履约的应当提前告知;乘客未按照约定候车时,应当与乘客联系确认;
(九)行程中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按照平台规划路线行驶,也可按照乘客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十)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码头、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十一)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二)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十四)巡网融合车辆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吃有异味食物、损坏车内设施、设备或者从事其他不文明行为;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相应的计费标准支付运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巡网融合服务的平台公司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不定期对提供巡网融合运营服务的平台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对参与巡网融合的车辆及驾驶员资质及营运行为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市交通运输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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