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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近日重磅出击:报价低于预算50%或最高限价45%的供应商,必须在评标现场自证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等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否则当场废标!
新规同步将评审专家责任与采购人监管捆上“高压线”——应查未查者依法追责,恶意低价中标者履约全程监控。
以下为文章重点内容总结:
一、异常低价审查机制
01
启动条件(满足任一即触发)
·报价低于预算50%
·报价低于最高限价45%
·评审专家认定报价可能影响质量或履约
02
审查流程
·供应商需在评标现场提供成本测算等合理性证明
·专家参考电商平台价格、行业薪资等综合判断
03
处理结果
·不提供证明或证明无效者,按无效投标处理
·审查过程需记录在评审报告
二、异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
01
前期准备
·科学设定采购需求和最高限价(基于历史数据+市场调查)
·按专业属性合理分包项目
02
评审设计
·依法选择采购/定价方式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合理设定价格分权重,引导质量竞争
·涉及后续采购的:要求供应商报后续供应价格,评估可替代性
三、履约与监管措施
01
专家追责
·应查未查异常低价情形,财政部门将追究评审专家责任
02
履约监督
·对异常低价中标供应商重点监控履约能力
·违约处理:
·拒签合同 → 财政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履约不力 → 按合同追责并报财政部门记录不良行为
四、监管主体
01
财政部门
加强专家指导监管,受理采购人报告
02
采购人
落实需求制定、履约把关、问题上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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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江苏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压实评审专家责任,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
《通知》提出,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情形和具体要求,包括:评审过程中出现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预算50%的;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由评审委员会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供应商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审查相关情况应在评审报告中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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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采购人应综合考虑项目历史成交信息与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综合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确定项目属性,对采购项目合理分类分包。严格根据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规范、准确、合理选择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依法依规合理确定价格因素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和权重,引导供应商聚焦产品或服务质量竞争。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采购人在确定评审因素时应考虑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
《通知》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出现采购文件规定的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委员会未启动异常低价审查或未对异常低价情形作出认定意见的,采购人应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应严格把好政府采购履约关。对报价异常低且经评审委员会启动相关审查机制后仍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能力、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如供应商在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将相关情况书面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供应商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不严格履行合同,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并将不良履约行为书面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苏财)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原标题:江苏重拳整治政采异常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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