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国家航天局官网发布《关于加强商业航天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对商业航天项目从“摇篮到坟墓”的质量监管给出系统性顶层设计。
图源/国防科工局政务公开
文件共9章三十九条,覆盖研制、生产、试验、发射、在轨运行、回收、退役等全寿命周期,可视为我国商业航天进入“强监管、高质量”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节点。
监管范围:“市场买单”的项目均纳入管理
《通知》明确,凡未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由地方政府、企业或个人按市场模式投资的航天项目,均属“商业航天项目”,全部纳入监管,其他类型项目可参照执行。
这意味着,不论是遥感星座、火箭发射,还是太空旅游、在轨服务,只要走的是市场化路径,就必须接受统一的质量监管。
监管体系以 "四方协同" 为核心: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政策标准制定,项目承担方为质量责任主体,发包方可实施外部监督,第三方机构承担独立评估等工作。
通过四方联动,形成 "质量形成—保持—恢复—改进" 的全链条管控机制。
责任主体: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终身追责
文件首次提出“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
承担方(研制生产运营主体)对全寿命周期质量负主体责任,须建立可核查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
发包方(投资方或用户)可按风险等级,对承担方实施外部质量监督。
第三方机构可受委托开展质量复查、独立评估、监理与评价,但必须独立、权威,若与企业串通造假,将依法处罚。
一旦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弄虚作假,责任人将被终身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周期各环节责任明确
在研制生产环节,《通知》强调总承包方对整体质量负总责,需建立产品检验、批次管理等制度,对首飞、复飞等高风险项目实施额外隐患排查,必要时由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独立评估。
发射阶段实行 "许可准入 + 节点管控" 模式,要求项目承担方取得发射许可后,在转场、加注等关键节点开展放行评审,第三方评估结果将作为发射决策重要依据。
若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发射失利,需完成归零工作并经行业管理部门认可后方可复飞。
针对在轨运行及退役环节,《通知》明确要求建立作业规范,强化空间碎片管理,对未按规定实施离轨处置的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可采取强制措施。
创新机制:分级+共享,避免“一刀切”
从历史发展看,本次《通知》有多个创新机制:
- 分级认证,根据项目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认证与评估,避免“一刀切”。
- 资源共享,鼓励企业开放试验、检测、认证资源,减少重复投入。
- 多维度监督,用户监督、企业自检、第三方监督并行,现场监督为主。
《通知》落地,安全健康发展为先
自2024年以来,相关管理部门均在强调商业航天安全健康发展,本次《通知》发布也预示着开启了行业强质量管理时代。
国家航天局后续还将配套发布标准规范、认证目录和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预计年内首批商业航天项目质量认证试点将启动,运载火箭、卫星平台、在轨服务等细分赛道或率先落地。
业内人士指出,该文件的出台将有效解决商业航天领域长期存在的质量标准不统一、风险防控能力不足等问题,通过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质量生态,为我国商业航天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从“鼓励有序”到“持续健康发展”,再到“安全健康发展”,中国商业航天正在经历从规模竞速到质量竞争的拐点。
唯有把质量视为生命线的企业,才能在新赛道跑得更远。
附:通知全文
关于加强商业航天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21
有关部门(单位),各商业航天企业:
为提升商业航天项目质量水平,推进商业航天质量管理规范化,促进商业航天有序发展,依据我国现行航天活动相关政策法规,现就商业航天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本通知适用于商业航天项目的研制、生产、试验、发射、运行、服务、回收、退役处置等全寿命周期活动的质量监督管理。
本通知所称的商业航天项目,是指未列入国家和军队科研计划,未使用中央财政资金,依照市场模式,由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法人或自然人投资实施并由其承担主体责任和风险的航天项目,其他类型航天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商业航天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通过构建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发包方、项目承担方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与的商业航天项目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完善行业质量生态,对商业航天项目质量形成、保持、恢复和改进等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严格把控商业航天项目质量风险,实现预期目标。
(三)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求,追求卓越、创新发展,树立质量就是效益的理念,遵循统筹推动、完善生态、有序监管、持续改进的原则,不断提升商业航天项目质量效益。
(四)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商业航天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商业航天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完善商业航天项目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和机制。
商业航天项目承担方是商业航天项目质量责任主体,负责商业航天项目全寿命周期活动的质量管理以及自我质量监督。
商业航天项目发包方是商业航天项目质量风险影响的主要相关方,可根据具体风险程度,有选择地策划并实施对商业航天项目承担方的外部质量监督活动。
第三方专业机构受委托承担对商业航天项目的质量复查、独立评估、质量监理以及监督评价等相关工作。
二、关于质量管理体系
(五)商业航天项目承担方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并运行可核查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其承担商业航天项目全寿命周期活动实行有效的质量管理,将质量要求落实到商业航天项目各个环节,实现质量管理与业务的有机融合和持续改进。
(六)商业航天项目承担方质量管理应当以提升能力、严控风险为原则,开展质量基础建设,建立质量信息系统,加强过程管控,确保全寿命周期活动的可追溯性。
(七)商业航天项目承担方应当结合实际,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策划,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形成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
(八)商业航天项目承担方应当建立健全商业航天业务流程,明确其输入、活动、输出、资源、绩效指标等要素,确保各业务流程受控,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稳定运行。
(九)商业航天项目承担方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评价,识别体系改进需求。
(十)商业航天项目承担方应当根据商业航天项目质量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结果等信息,查找质量管理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促进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
(十一)鼓励商业航天项目承担方开放试验、检测、评价、认证等质量工作资源,推动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
三、关于研制与生产
(十二)商业航天项目研制与生产质量管理的任务是保证商业航天产品质量及服务活动符合预期或规定要求。
(十三)商业航天项目应当通过有效的形式明确规定预期实现的质量要求、验收准则和方法及质量责任,作为商业航天项目质量管理的输入和基本依据。
(十四)涉及分包的商业航天项目,其整体质量工作由总承包方负责,分承包方应对所承担任务的质量负责。总承包方应逐项传递或者细化质量要求,明确分承包方质量责任。
(十五)鼓励商业航天项目研制与生产承担方建立配套的制度文件体系及标准体系,制定标准优选目录,积极贯彻实施行业公认的标准,使产品和项目符合国家和行业要求。
(十六)为确保商业航天项目研制与生产过程质量,项目承担方应当开展过程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研制过程应全面落实质量管理要求,可通过实施技术状态管理,强化质量风险的识别与控制,安排必要的过程检查、评审、试验验证和评估确认等活动,确保规定要求得到全面满足。
生产过程应加强质量控制,可通过建立产品检验制度、批次管理制度和产品标识制度,实行工艺流程控制,保证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十七)商业航天项目研制与生产承担方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建立出厂评审规则和程序,明确出厂放行准则。
商业航天项目承担方应当在产品出厂前,按照所建立的规则、程序和放行准则,对研制生产过程质量工作情况及其结果进行评审。
不符合出厂放行准则要求的产品不得出厂。
对于型号技术成熟度不高和首飞、复飞等飞行安全风险较大的商业航天项目,在产品出厂前,应在前述评审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排查重大质量隐患,管控任务风险。必要时,国家航天行业管理部门可组织开展独立评估。
(十八)鼓励商业航天项目的研制与生产承担方建立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对研制、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和质量问题开展归零工作,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四、关于地面试验
(十九)商业航天项目地面试验过程实施质量管理的任务是确保试验实现预期目的,并保证试验人员、产品、设施设备和场所安全。
(二十)商业航天项目承担方应根据各项地面试验的潜在风险程度,策划实施试验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以确保试验活动满足规定任务要求和相关安全生产要求。对试验过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开展归零工作。依托军队试验设施开展的试验按有关规定程序要求组织开展。
五、关于发射实施
(二十一)商业航天项目发射实施阶段,由发射场区(任务)指挥机构按照质量体系文件要求,统一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使产品质量受控、发射过程安全,任务达到预期目的。
(二十二)商业航天项目承担方根据质量管理要求和有关程序完成产品研制生产,按照《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商业运载火箭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关于促进微小卫星有序发展和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等要求取得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后,方可按程序进场执行发射试验活动。
(二十三)发射场区(任务)指挥机构组织商业航天项目承担方,全面落实质量管理要求,组织总体和技术文件一致性审查,按照技术文件要求开展任务准备和实施工作,确保产品功能性能满足指标要求。商业航天项目承担方在产品转场、加注、发射等重大节点前,对产品是否满足放行准则要求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由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独立评估,为发射场区(任务)指挥机构决策提供依据。
(二十四)产品在发射任务准备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商业航天项目承担方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开展归零工作,对于发射任务准备期间暂不具备归零条件的,应当形成不影响试验或发射飞行的明确结论(事后完成问题归零),为发射场区(任务)指挥机构决策提供依据;产品在任务实施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发射失利的,视情由国家有关部门指导商业航天项目承担方完成归零工作,归零情况经国家航天行业管理部门认可后方可重新组织试验或复飞工作。
六、关于在轨运行、服务、回收及退役
(二十五)商业航天项目在轨运行、服务、回收及退役过程质量管理的任务是确保在轨管理、应用服务持续满足要求,在实现预期功能、性能要求的同时,不发生安全事故。
(二十六)商业航天项目在轨运行承担方应当针对在轨运行活动落实质量责任,通过建立作业规范,加强操作培训,对在轨运行操作人员和设备实施有效管理,满足相关要求。
(二十七)商业航天项目服务承担方应当针对所提供的服务明确质量标准,通过建立规范化服务流程,配置服务资源,优化并不断提升服务能力,保证服务质量。
(二十八)商业航天项目完成既定任务,满足回收条件的,应保证回收过程的质量和安全,防止对其他在轨航天器、空间环境及地面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二十九)商业航天项目在轨运行产品达到使用寿命,项目承担方应当对其实施退役,通过采取离轨、钝化等处置措施,满足国家有关空间碎片减缓政策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保障退役和处置过程的质量和安全。对未按要求实施离轨和报送相关信息的,国家有关部门可视情采取必要措施。
(三十)商业航天项目在轨运行、回收及退役活动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通报,按要求采取纠正措施,予以解决。
七、产品质量监督
(三十一)商业航天项目的产品质量监督应坚持独立性、权威性、有效性、规范性、及时性的原则,以商业航天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为基本依据。
(三十二)商业航天项目的产品质量监督包括用户监督、承担方自我监督和第三方监督。
商业航天项目的产品质量监督以现场质量监督为主,可通过委派质量监督代表、质量监理或其他类型质量监督人员等方式进行。
(三十三)推动建立商业航天项目认证与评估机制,针对各商业航天项目的不同风险程度,开展分级认证与评估,提高商业航天项目质量管理有效性和效率。
(三十四)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通报国家有关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八、关于事故调查与处置
(三十五)商业航天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时,承担方应及时向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监管部门完成后续调查和处置工作。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误报告。
(三十六)应对商业航天项目的事故开展调查。涉及严重经济损失和安全的重大事故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活动。
(三十七)国家有关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进行等级划分。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
(三十八)商业航天项目承担方质量责任实施终身追究制。
商业航天项目承担方因管理不善、工作失职,导致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对商业航天项目质量问题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误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在商业航天项目中弄虚作假,隐瞒重大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在商业航天项目中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在商业航天项目中出具虚假数据或者结论等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方专业机构与商业航天项目承担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或者伪造监督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十九)商业航天涉密业务的质量管理活动,应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有关要求,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国家航天局
2025年7月16日
参考及引用:
https://www.sastind.gov.cn/n10086167/n10086216/c10690042/content.html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2025ZF工作报告、珠海航天论坛等网络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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