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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怎么说的?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显而易见:人防区域属于其他场地,且人防设施属国防战备所需,其功能和作用是:战时为全体业主和附近居民提供人防躲避场所,属于共有共享设施,不是任何人私有产权。和平时期,临时在人防区划上“方格子”停车,只是暂时租用,只代表有临时使用权。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简而言之:即房随地走,即地卖了,等于地上一切不可动资产也都卖了(比如地上的房屋、树木、池塘等等)。编辑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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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简而言之:即地随房走,即房子卖了,等于房子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卖了,因为土地使用权不一并出让,卖了房屋,难道不用走到,靠飘进房子,去居住吗?
二、没有民法典时代,法律怎么说的?
看官别急,其实民法典之前,就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这条其实就是房随地走。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这条当然就是地随房走。
可见房地产房地产,房和地永远是捆绑一体的。民法典之前,不是没有规矩,规矩早就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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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讲逻辑、没有方圆的后果
商品房小区,所有房屋出售后,小区的建筑物、房屋、构筑物、道路等都属于业主或业主共有后,那么没有一粒土属于开发商了。那么无论根据房随地走原则,还是地随房走原则,小区资产和土地应该都不是开发商的了。
那么,不论房屋下的车位,还是地表上的车位,那多开发商说是TA的。难道,车位上附着的地块没移交、没有卖吗?这地没有卖,没有关系,车位归开发商没关系就是了,但是因道路是全体业主的,这点谁的没有意见的,那么业主是可以要求开发商出买路钱的了,车位费用开发商定二百五,车位车辆买路费咱业主定三百五好了,那么开发商每车位倒贴一百可好?!荒唐的现状,只能推出荒唐解决方案。
都说住宅是商品房,但是唯独这商品最奇葩:明明卖给你了,但是这商品永远有一部分不是你的、而是厂家的;明明你付清房款、交房后就互不相欠,应该两清,可是商品房买了后,你发现没有清,还要为车位付费,还是永动机商品类型,得不断付费,高实在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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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呀,开发商交纳土地增值税的时候,永远给税务局说:车位都是业主的,我都登报告知业主了,所以这块必须抵扣,土地增值税必须少呀;但是交房的时候,永远给住建房管说,车位都是我的,因为谁投资谁受益,住建房管说对呀,你不拿地造房业主只能买空气。
还有呀,项目总包施工合同,地下室、人防工程,永远都在施工合同中,让总包一并承接并建造;在给物价部门报备房价售价时候,永远都说这些都是我的开发成本,房价必须高高,否则没钱赚。
一顿操作猛如虎,车位最终二百五,这不车位问题就成了住建房管待解的百年难题了。
四、修正建议
所以有不少业主希望建言全国人大,他们建议修订民法典,不能再模模糊糊了,让棘手难题不再重现,让儿孙们少烦恼,他们的建议如下:
第二百七十五条修正为
建筑区划内按照规划建造的车库、车位,计入容积率且未作为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分摊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业主附赠、出售、出租。下列车库、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计入容积率且作为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分摊的;
(二)未计入容积率,或者利用建筑物防空地下室、建筑物共用设备层建造、划定的车库、车位;
(三)占用小区道路、共用场地划定的车位。
这个建议看起来很熟悉,这不就是现行新疆物管条例的第十五条吗!
看来,新疆真是好地方,景色美、人更美;是全国唯一把车位权属说得明白,还写进法条中的省级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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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谈:
车位权属问题,成为影响业主幸福生活,引起基层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导火索,这个事情说大很大(涉及千千万万车位,业主是否居有所安?开发商是否所安?),说小很小(业主们似乎认了,好像还能继续糊涂下去的)。
商品房这个商品,这个槽点非常坑非常坑,若改改掉,对即将掉入黑铁时代的地产房是不是一剂强心针呢,能不能将其从下滑趋势拉上岸呢?
或许真不好说,但是我笃定,敢让所有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应该是有造好房子的素质的,因为不再赚钱第一,而是客户需求第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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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位 # #业主有话说#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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