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大成高级合伙人黎奇、律师程悦、合伙人(待备案)刘远波、律师黄小棋承办的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件,经最高法提审后作出胜诉判决。本案的胜诉,不仅为银行挽回数千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避免了潜在的行政监管风险,更对司法实践中“砍头息”的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件核心争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银行是否通过“债权转让”安排变相收取“砍头息”。借款人主张,其与银行在借款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了无追索权债权转让合同,银行要求其在放款之前,受让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的债权,之后再将该债权作为“利率优惠”的对价转回银行。借款人认为,此交易安排系“虚假债权转让”,实质是银行变相收取隐藏利息,应当认定为砍头息,从贷款本金中扣除。为支撑其主张,借款人援引了最高法某公报案例(已被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作为类案参考。
广东省高院二审判决采纳了借款人的观点,认定银行收取了“砍头息”,改判从贷款本金中扣除相应金额。银行不服二审判决,委托大成深圳分所律师申请再审。
二、案件难点与突破
对再审申请人银行而言,本案在再审阶段面临四方面挑战:其一,案涉合同签署于十年前,原经办人员已离职,对部分关键事实进行核查和复原的难度非常大;其二,借款人在原审中提交了录音证据,该录音存在对银行不利的自认内容,进一步增加了再审的难度;其三,借款人通过设局取证、多次更换律师、向监管部门投诉等方式施压,双方观点交锋激烈,调解空间极小;其四,本案交易结构与公报案例在表面上具有相似性,如何突破类案认定成为核心挑战。
针对上述难点,大成律师采用“精准定位事实+深度法律分析”的方法,穿透合同的表面形式,探究其背后的真实交易目的与实质,最终成功扭转二审败诉的局面,最高法作出对银行有利的再审判决。
1. 全面还原交易事实
团队调取了一审、二审的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与银行核实交易背景情况,梳理了债权转让的完整流程、利率优惠的具体依据、受让债权的受偿情况等关键事实,深入挖掘并剖析案件细节,形成阐述素材和论述要点。
2. 直击“砍头息”认定核心
(1)“砍头息”的本质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通常表现为实际支付的借款金额与合同约定金额恰好相差一期或多期的利息。银行已足额发放贷款本金,债权转让款是借款人基于另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所支付的对价,借款人关于“砍头息”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且不具合理性。
(2)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其对价为利率优惠。银行受让的标的是债权而非货币金额,债权实现存在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全额受偿、受偿时间不确定),至今仍未得到清偿。二审判决认定银行已收取“砍头息”,适用法律错误。
(3)通过多维度差异化论证,巧用类案支持论点。假设债权转让无效,收取隐藏利息并不存在无效事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即便债权最终能够完全受偿,将其作为隐藏利息计入融资成本,利率仍显著低于司法保护上限,双方利益并未失衡。
三、办案心得与建议
最高法采纳律师团队核心观点,认定银行并未利用优势地位,相关的债权转让安排是利率优惠对价,且对价是双方作为商事主体进行商业衡量、谈判磋商的结果,双方利益并无显失公平,银行并未收取砍头息。本案胜诉,是大成深圳分所律师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争议解决领域持续深入钻研、精益求精的成果,也为金融行业的合规管理、风险防范和争议解决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指引,是一起典型的示范性案例。结合本案经验,黎奇律师团队针对金融机构应对“砍头息”争议案件,提出如下建议:
1. 强化交易文件合规性:在签订借款合同及关联交易协议时,需明确约定“对价的性质”(例如债权转让的标的、利率优惠的具体内容),防止因约定不明确而被认定为“隐藏利息”。
2. 保留交易过程文件:应妥善保存债权转让的交割凭证(如债权凭证交付记录、债务人通知记录)、利率优惠的计算依据(如贷款利率调整的审批文件)等,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证明交易的真实性。
3. 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砍头息”争议涉及复杂的法律认定与证据规则,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制定行之有效的诉讼策略。
未来,大成深圳分所律师将继续秉持“专业、匠心、高效”的服务理念,深耕金融争议解决领域,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助力金融市场实现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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