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2021年10月28日公安部令第16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章 值班备勤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由领导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值班备勤,配备相应警械武器、防护装备和交通、通讯工具,保障随时应对各类警情任务。基层一线处警单位及警用车辆应当配备防弹防刺背心、头盔及绳索、救生圈、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并做好装备、器材使用培训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第一百三十六条 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和治安、刑警、交警、巡警、网安等警种、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值班室,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
第一百三十七条 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自动投案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
(二)受理群众遇到危、难、险、困时的求助,以及群众对公安民警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
(三)向上级报告发生的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
(四)及时接收处置110警情指令;
(五)及时妥善处理公文、电话、电子邮件等;
(六)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 值班室应当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建立值班影像档案,并保存不少于九十日。值班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值班记录,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处置情况。值班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问题或者事件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和主要情况;
(二)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
(三)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
(四)负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姓名;
(五)值班领导和值班民警姓名。
值班记录应当采用电子文档或者纸质文书存档,妥善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因故确需离开值班岗位的,应当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并安排其他人员代岗。
第一百四十条 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内容认真交接工作,履行交接手续。
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如果发生突发情况或者群众报警、报案,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
第一百四十一条值班备勤人员自值班备勤前12小时至值班备勤结束不得饮酒,值班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备勤期间不得从事影响紧急到岗的活动。
第十一章 应急处突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预先制订各种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协调配合能力、现场处置能力、临场组织指挥能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遇有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或者其他紧急任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组织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实际情况,在报告上级机关的同时,迅速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做好防范、化解和处置突发案(事)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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