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福冈地方法院于7月17日对一名多次对亲生女儿实施猥亵行为并制作儿童色情制品的父亲作出判决。该法院指出:"犯罪性质卑鄙恶劣。被告人本应以父亲身份保护受害者,却将孩子作为自身性欲的发泄工具,这一行为值得严厉谴责",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实刑)。
持续对两个月大的婴儿实施连续犯罪
根据判决书内容,这名日本父亲在2024年1月至11月期间,对当时年仅2个月大至1岁的亲生女儿共计实施了6次猥亵行为,所有犯罪行为均发生在自宅内。
犯罪初期表现为用手指撑开女儿性器官的行为,之后逐渐升级为用自身性器官对女儿性器官进行摩擦等更为恶劣的行为。更令人发指的是,该父亲将其中5次犯罪行为用手机拍摄,制作保存了5段视频和25张照片。
法院驳斥"无精神痛苦"辩护主张 认定"利用婴幼儿认知能力低下实施犯罪极其卑鄙恶劣"
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主张:"受害者是婴幼儿,不具备性自主权受侵害的认知能力,因此精神痛苦程度轻微。"
对此,日本福冈地方法院(田野井藏人法官)明确指出:"即使受害当时未能认知精神痛苦,但其权利受侵害程度极为严重"。并进一步驳斥辩方主张:"被告人正是利用受害者认知能力尚未发育的特点,通过规避抵抗来重复实施犯罪,这恰恰证明本案犯罪性质特别卑鄙恶劣"。
福冈地方法院严正指出:"利用监护地位满足私欲的行径应受严厉谴责"
法院特别强调:"本案犯罪性质极其卑鄙恶劣。被告人身为本应保护女儿的父亲,却将孩子沦为满足性欲的工具,这一行径值得最严厉的谴责"。虽然被告人在庭审中始终否认犯罪时的性意图,但法院综合各项证据认定其辩解不可信。
法院认定:"本案属于猥亵犯罪中情节特别恶劣的类型",对受害者性自主权和性决定权的侵害程度极其严重,犯罪后果重大。
福冈地方法院:"即便最大限度考量从轻情节 仍不具备缓刑条件"
法院还列举了以下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已与受害者母亲(被告人妻子)达成离婚协议,承诺支付抚养费及定期补偿金
・被告人承认事实并表达悔意
・保释期间持续接受心理治疗
・被告人之父承诺继续共同居住并履行监督责任
・无前科记录
・受害者母亲表示宽恕,并希望判处缓刑以确保抚养费支付
但最终法院裁定:"即便最大限度考量从轻情节,本案仍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最后作出了3年6个月实刑判决(检方求刑5年/辩方主张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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