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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关宗庆后“婚内出轨”等新闻刷屏,宗总人设坍塌。
公开信息显示,宗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既然是党员就要受到党纪的约束。
如果其“婚内出轨”坐实,基本可以判定其违反了生活纪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里面有两个条款是对宗总这类违纪行为的处理依据: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问题来了——宗总已经去世,其生前的违纪行为是否还应受到党纪的追究?
答案有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如果宗总确实违反了生活纪律,从严重性上讲应该不至于被开除党籍。因而,其受到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概率较高。既然人已走,给予其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党纪处分已无实际意义,但对于其所犯的错误,要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并送达其家庭成员或其他近亲属。
根据上述条款可知,如果死亡党员的违纪行为不属“严重”则不在追究之列。因此,如果宗总“婚内出轨”不属于严重违纪行为,鉴于当事人已死亡可以不追究有关责任。
上述只是笔者根据党内法规所作的个人研判。宗总到底是否违反生活纪律及其性质程度如何,还得宗总生前所在的党组织启动调查程序,根据事实依法依规明确其行为性质。
需要注意的是,死亡党员立案审查后,无需履行违纪事实材料与其本人见面核对程序。经报批后可以采取外围谈话、查询、调取等措施验证问题真实性。
虽然逝者为大,但“人走案消”并非常态。对党员死亡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充分说明了“从严治党”绝非一句口号,而是一以贯之的立场和行动。
党员的先进性与纯洁性是一辈子都必须保持的,任何时候在任何方面都不能有所闪失,否则就会受到应有的惩罚或舆论的谴责。
2015年4月,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被开除党籍。任润厚被查出严重违纪,涉嫌贪污、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在被调查期间病亡。但死亡,并没有影响到对其开除党籍、收缴违纪所得。
又如,某省纪委监委依法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某市副市长A某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在审查调查期间,A某因癌症死亡。
经省纪委监委批准,继续对A某涉嫌违反党纪行为和涉嫌受贿犯罪进行调查。根据审查调查结果,省纪委监委依照党内法规给予A某开除党籍处分。人民法院认定A某受贿所得130万元,依法裁定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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