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王佳 甘孝通
公共安全不容“任性”!近日,由湖北省仙桃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7月18日,承办检察官介绍,案发当日,被告人赵某饮酒后乘坐该市某路公交车。行车途中,赵某突然情绪失控,不顾全车乘客安危,冲向驾驶位,殴打司机,强行抢夺方向盘,意图迫使司机紧急停车。驾驶员在突发情况下紧急制动,车内一名孕妇因站立不稳而摔倒受伤。这起由醉酒引发的突发事件,不仅让无辜乘客陷入危险,更将全车人的生命安全置于危险边缘。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反复审阅案发时车载监控录像,清晰还原赵某抢夺方向盘的关键瞬间及造成的混乱后果,并通过详细复核驾驶员、受伤乘客及其他目击证人的证言笔录,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全面、严谨的梳理与审查,确保证据链条完整、相互印证。面对铁证,检察官通过“法理+情理”双重释法,向赵某阐明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最终,赵某在充分认识错误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着城市运转的脉络,其运行安全关乎每一位市民的切身利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员等行为,看似是‘一时冲动’的个案,实则是对社会公共安全防线的野蛮冲撞,是将全车人乃至道路上其他交通参与者置于险境的极其危险行为。”承办检察官指出,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以来,此类行为已从行政违法升级为刑事犯罪。任何情绪宣泄都不能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借口,一次冲动抢夺,违法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承办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遵守秩序并理性表达诉求,切勿因一时冲动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遇纠纷,可通过合理途径解决,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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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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