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深夜,一名男性网友在微博讲述了自己在深圳地铁的遭遇。
他刚准备出站,便被民警拦下,未被告知任何原因,直接被带入警务室。对方甩给他一张表,只冷冷地说了一句:“你自己想一下干了啥事。”
男子一头雾水,完全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直到被带入办公室进一步盘问,他才得知,警方怀疑他在搭乘地铁时猥亵了女乘客。
让人诧异的是,警方始终未出示任何证据,现场也没有被害人或目击者出面指认。
为了尽快结束这场突如其来的指控,男子只得被迫透露自己的隐私,坦白自己是同性恋,对女性没有兴趣,并出示了有关证据。
话音一落,在场的人顿时沉默下来。
但这并未意味着结束,在签署了一份“敬告书”之后,他才被允许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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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件让我想起前日刚刚发布的文章》,那是一起发生在广州地铁的案件。
根据当事男子的陈述,他在乘车时隔着背包不慎蹭到了同行女乘客,被控猥亵,最终被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刑一年六个月。当时文章发布后,不少读者质疑男子有所隐瞒,甚至有评论称他是团伙作案,长期偷拍女性。然而,后续公开的判决书却明确写着“用生殖器顶蹭被害人臀部”,并未提及偷拍或多次作案的情节。
我起初也和许多读者一样,面对一纸不完整的描述,很难轻易判断孰真孰假。
但昨天这件事的发生,却让我开始认真思考:那个曾在微博喊冤的男子,也许他说的,是真的。
公众对昨日发生的这起事件提出质疑,主要集中在三个核心问题上:一是,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在未出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对公民进行盘问?二是,如果该男子无法证明清白,他可能面临怎样的后果?三是,普通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该如何有效保护自身权利?
问题一: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在未出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对公民进行盘问?
答案是:可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也就是说,只要警方认为某人存在违法嫌疑,就可以对其进行盘问,注意,只是存在嫌疑,这并不意味着该人已经违法,因而也就不需要当场提供证据。即使事后查明并无违法事实,该盘问行为本身也不违法。
那么,调查阶段是否需要向被盘问人出示证据?
答案依然是否定的。
尤其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猥亵类案件,办案机关通常依赖于受害人陈述、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进行判断。
但在调查阶段,法律并不要求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这些证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这意味着,违法嫌疑人在调查阶段都无法了解证明自己违法的证据有哪些。
而上述第112条的告知,是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而非在调查初期或盘问过程中就必须完成。
注意,只是告知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非出示证据。简单来说就是被处罚人只会知道有哪些证据,而不知道证据内容是什么。
现实中,所谓的“告知”,往往也只是让被处罚人看一下处罚决定书中罗列的“证据名称”而已。至于这些证据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能够成立,往往只有在事后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才能真正接触和核查。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警方确实可以在没有出示证据的情况下,对具有嫌疑的公民进行盘问。而公民要想真正了解、质疑警方所依据的证据,只能通过后续的法律救济途径实现。
这种“程序性信息不对等”,是很多人面对突发调查时产生困惑甚至恐惧的根源。
问题二:如果该事件男子无法证明清白,他可能面临什么?
最严重的后果,是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警方作出的则是行政处罚,例如行政拘留数日。
以我在前日发布的“”文章为例,该男子最终被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这就是类似事件中可能面临的最严重后果——刑事处罚一旦成立,将留下案底,影响终身。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情况在全国范围内极为少见。
现实中,公共交通上发生的猥亵案件,大多以行政处罚结案,最终结果通常是行政拘留五日、十日不等,并不会上升到刑事层面。
也正因如此,昨日这起事件更值得警惕——哪怕是一个“误会”,如果处理不当,也可能造成对公民个人而言极为严重的后果。
问题三:公民遇到此类事件时,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这类事件往往没有正式立案程序,也不会留下笔录、权利告知书等书面材料,普通公民很难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在缺乏书证支持的情况下,走司法救济渠道几乎寸步难行。
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无计可施。当事人或目击者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警方行为进行监督与投诉:
·拨打12389——公安机关及民警违法违纪举报电话
·拨打12337——政法干警违法行为举报平台
·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登录公安部12389举报平台网站(https://12389.mps.gov.cn)提交详细投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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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渠道虽然未必都能迅速产生实质性效果,但至少可以留下投诉记录,为事后追责或媒体介入提供线索和证据。
在制度尚不完善的现实条件下,这些行为已是对公权力监督和提醒的最优解。
律师观察
昨日这名深圳男子的遭遇,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幸运”的。正是因为他的性取向,他得以迅速划清嫌疑、避免更严重的后果。但必须指出,这种“幸运”是个例,而不是制度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我们不能指望每一个无辜者都能靠“巧合”逃脱困境。
试想:如果当事人是一位异性恋男性呢?
面对没有监控、没有证人、没有被害人出面的空白指控,他也许将被困在审讯室数小时甚至更久。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警方的盘问最长可达24小时,而这期间往往不允许与外界联系。
在这样的高压状态下,即便是无辜者,也很难始终保持冷静、做出理性判断,甚至可能在疲惫与恐惧中“配合”警方,签下一份所谓的“警告书”或“调解书”。
我们支持严肃对待性骚扰案件,支持为女性创造更安全的公共空间,这正是女权主义长久以来不断倡导的方向。但真正的性别正义不该建立在牺牲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当“保护”变成了滥用,当对女性遭遇的同情演变为对男性的先验怀疑,我们其实是在制造另一个不公。
某些地方对地铁性骚扰案件“零容忍”的初衷是好的,但现实中却有可能演变为“零证据”也要立案、“零调查”也要处罚。背后或许是对业绩考核的KPI压力,也可能是办案疏忽导致错认嫌疑人,而为这一切买单的,是毫无准备、没有权力、缺乏资源的普通公民。
我们需要的,不是选择性保护,而是制度性保护。
真正的正义,不应让任何一方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被轻易定性,也不应让任何人因其性别或性取向而获得或失去“特别待遇”。
只有确保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权利对等,我们才能在维护女性安全的同时,也守住每一位公民最基本的自由底线。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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