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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支持“好房子”规划设计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推动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进一步提升住房品质,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支持“好房子”规划设计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该文件目前正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7月16日至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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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看详情:
关于支持“好房子”规划设计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明确以下措施:
一、优化住宅用地规划指标。
降低住宅用地开发强度,中心城区新出让住宅用地容积率原则不大于1.8,县(市)城区新出让住宅用地容积率原则不大于1.7,建筑高度原则不大于60米。
绿地率新区不小于30%,旧区更新不小于25%、条件受限时不低于更新前的绿地率指标。
结合实际动态调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具体见附件)。
二、鼓励设置公共活动空间。
鼓励住宅小区结合小区入口、入户大堂、街角首层、下沉广场或地下庭院设置公共活动空间,布局交往会客、儿童游乐、老年活动、图书阅览、健身场所等公共服务功能。
公共活动空间的结构层高不低于3.6米,配建比例不高于计容建筑面积的8‰且不小于200平方米,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成装修后无偿提供业主使用。
三、鼓励探索底层(含地下室)庭院式户型产品。
在满足规划条件绿地率指标(庭院中的绿地面积不计入绿地率)、不影响消防、保证公共通道宽度及小区园林品质的前提下,允许建筑高度小于27米的住宅设置底层(含地下室)庭院式户型产品。
庭院面积(含地上、地下庭院及地下室采光井)不应超过100平方米。
地上庭院应采用绿篱与周边区域分隔,不得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
各类公共管线应避免穿越庭院,公共管线管道井不应设置在庭院内。
四、鼓励设置景观性阳台。
住宅各类阳台(含入户花园)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大于本层住宅建筑面积(含阳台水平投影面积)或套型总建筑面积的20%,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其中满足连续开敞率不低于40%的景观阳台不限制进深。
五、鼓励设置与地上居住空间连通的地下室空间。
住宅建筑在满足消防、安全等前提下,可设置与地上居住空间连通的地下室空间,不得设置于地下二层及以下,不得超出地上建筑轮廓线,该地下室空间不计入容积率。
其配套建设的采光通风井的总宽度不应大于住宅一个长边的60%,进深不应大于1.5米。
六、支持合理化设置设备平台。
允许每户住宅可设置不在建筑主体结构内且不与户内和阳台连通、总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或不大于本层住宅建筑面积(含阳台水平投影面积)3%的设备平台,该设备平台不计入容积率。
七、允许屋面层合理设置露台。
屋面层设置住宅露台时,应至少有两个方向的长边没有柱子、剪力墙、墙体等围护结构,上部不能设置镂空的构架。在满足消防、安全等前提下,露台(含不上人屋面)面积不应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含阳台水平投影面积)的40%。
八、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
以下情形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需无偿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的公共配套设施;
为住宅小区提供公共服务的连接建筑首层的单层有顶盖、两侧通透开敞、顶盖宽度不超过3.9米的风雨连廊(因结构需要设置柱体的,不计入建筑密度);
建筑物屋顶的公共楼梯间及电梯机房、水箱间、排烟机房,出屋面风井、烟道、水电井;
按相关规范标准规定且经相关部门认可或规划条件要求的独立配建的非机动车棚,配电站房、开关站、开闭所、人防报警间、通信基站机房、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快递柜;
地下车库坡道出入口顶盖、地下室出地面公共楼梯间;出地面的风井、烟道。
九、优化提升建筑设计。
住宅建筑设计应合理考虑住户使用需求,不搞“奇奇怪怪”的设计,不得设计不符合通常使用功能需求的空间,避免住户在装修时必须要通过穿墙、打洞等改造方式提高装修成本。
建筑外立面要合理运用当地特色建筑符号、元素,不贪大求洋,要充分考虑我市雨水天气多的气候特征设计飘檐,建筑风格要符合地域特点和传统规制。
十、明确可优化规划方案调整情形。
对尚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允许申请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对已开展预售、尚未进行规划条件核实的项目,允许项目在符合规划相关管控要求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但不得增加住宅套数、不得降低绿地率标准、不得减少地下空间建设内容。
进行方案调整的项目,需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且不影响出让合同已明确的开竣工时间要求的执行。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明确赣州市中心城区住宅项目规划管理优化措施的通知》(赣市自然资字〔2024〕140号)《赣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建筑方案设计负面清单图解(住宅部分)》(赣市自然资字〔2023〕89号)同时废止。
附件:赣州市住宅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2025版)
赣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XX月XX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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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项目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位。设置子母停车位的按1.5个标准车位折算,且总量占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比例不得大于5%。
(2)机动车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非机动车停车位需充分考虑住户充电需求。
(3)老城区(I类区)按以上标准的80%配建;市中心城区近郊区(Ⅲ类区)以及县(市)新区可按以上标准的90%配建。
(4)配套商业和公共设施的配建停车位宜相对独立设置。
来源:赣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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