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战!
本案一审庭审期间,在排非环节,有被告人当庭大声控诉出庭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然而法庭却不准其发问,有辩护人无奈的感叹: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莫过于打人的在旁边,被打的却不能说话。
如今,本案上诉已有时日,却迟迟不见二审开庭的迹象,再次令人感叹: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莫过于有人认为无罪,却有人认为应当判无期!
基于同一部法律、同一堆卷宗,为何重大案件中不同角色的法律人却往往得出针锋相对的结论?
就在两天前的7月14日,国家发布了,其中尤其明确提出“ 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 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 ”“ 优化审判质效评价体系 ”“ 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 ”等诸多要求,直面当下审判实践痛点。
所以,既然本案争议未止、程序未尽,审判机关最重要的工作当然还是审,公开开庭审、发回重审、实质性的审!
只有审的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才有可能作出令人心服口服的判决!
一件刑事大案对深陷其中的当事人是一场绝对的灾难,但对社会公众而言又是一堂难得大课。
司法追求的绝不是把被告人都送进监狱,至少是要向社会讲好这堂课,尤其要讲明白其中的是非曲直,通过个案的审理、判决向社会传递正确的指引。
一、本案不存在仪器相关的诈骗行为
(一)仪器名称更改不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需足以促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医疗器械在注册证上有通用名称,商业中常衍生其他名称(如核磁共振仪又称MRI成像仪),此为行业惯例。《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禁止绝对化表述,而瑞德青春宣传的仪器名称未夸大功效,如“电子云图3D扫描全身体检系统”与注册名称均指向同类检测功能,未误导消费者。非医疗器械无通用名称规定,命名更灵活,即便涉及“治疗”用语,也仅可能违反《广告法》,不构成诈骗。
(二)仪器功效未被证实为虚假
1. 医疗器械:注册证适用范围是行政审批结果,与说明书可能冲突。《中国医药报》指出,此情况可由国家药监局裁定,并非注册证绝对优先。本案中,仪器宣传与厂家说明书一致,公诉机关仅以注册证否定功效,未提供国家药监局裁定或权威鉴定,且河南两家医院的专家意见书未见过仪器,不应采信。
2. 非医疗器械:其与医疗器械仅是管理分类不同,可具备保健功能。宣传中夸大至治疗功效,仅违反《广告法》,不构成诈骗。
3. 功效判断属专门性问题:公诉人主张“仪器不能防癌抗癌是常识”不成立。刑事诉讼中,常识需为一般人共知,而辩方提交的学术文章显示相关功效存在研究基础,故功效判断需专业证据,不能凭主观断言。
(三)宣传内容源于供应商,被告未主导
1.时间与证据印证:林晓东、王沛在接触庄建丽前,微信已收藏大量与涉案仪器名称、功效一致的宣传材料(如2015年收藏“海钛光可用于肿瘤治疗”),证实仪器宣传源于供应商。
2.供应商承认提供材料:林晓东当庭承认向瑞德青春提供了“过敏源检测”等宣传资料,且明知国家2017年通报禁止此类宣传,仍继续使用旧资料。王沛亦证实曾宣传仪器在301医院、欧洲宇航员中使用。
3.被告被动接受:供应商作为内行,主动推销仪器并提供PPT、解答疑问,被告作为外行被动接受,无证据显示其参与修改宣传内容。
(四)被告不明知注册证、报关单内容
林晓东称注册证、报关单交予前办公室主任王玮,但王玮证言无卢传江(据称资料来源)佐证,无法证明庄建玲等人知晓内容。刑事诉讼中,控方需证明被告明知,本案无此证据,故欠缺诈骗故意。
(五)仪器使用不规范仅涉行政责任
瑞德青春若未充分查验仪器,可能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但属行政违法,且因说明书与注册证冲突的特殊性,是否处罚尚无定论,不应上升为刑事犯罪。
二、本案不存在报告相关的诈骗行为
(一)无“恶意解读报告”
1.被害人陈述不可信:被害人认为被“恶意解读”是主观感受,无法证明解读本身是否专业或夸大。若以“忌讳疾病”反证恶意,医院将遍地“恶意解读”,显然不合理。
2.“恶意解读”无界定标准:医学解读存在专业性差异,保守与激进方案均不属“恶意”。大健康行业侧重预防,“下危机”是常见营销手段(如提醒疾病风险),不等于诈骗。
3.庄建玲强调专业解读:其在“瑞德青春成长群”中指示,解读需用医学语言、避免恐吓,要求招聘医生、提升专业,群成员回复均强调“准确、专业”,无证据显示其鼓励恶意解读。
(二)无“恶意修改报告”
公诉人仅举两份纸质与电子版报告不一致的例子,其中一份为不同日期生成,另一份属“完善”(根据影像修正文字),非“篡改”。辩方证据显示,穆菡曾开会禁止修改报告,故无证据证实存在恶意修改。
三、本案不存在虚构专家合作相关的诈骗行为
(一)专家合作真实
瑞德青春与麦格努斯教授等签订长期协议,涉及授课、坐诊、培训。证据显示,专家不仅对外讲座,还在疫情期间为员工内部培训(如谭先杰讲妇科、伍学焱讲内分泌),若为诈骗,无需投入高额成本请真专家,更无需内部培训。
(二)与权威媒体合作真实
庄建玲手机数据显示,瑞德青春与人民日报《健康时报》代理单位合作举办“健康中国论坛”,协议内容真实,非虚构合作。
四、本案不存在干细胞相关的诈骗行为
(一)干细胞不在指控范围
起诉书未提及“干细胞”,公诉人以“套餐包含干细胞针”为由纳入指控,不合理。多名认罪认罚的被告称不知干细胞项目,说明指控范围模糊。
(二)证据不足
公诉人未明确干细胞针与营养针、免疫针的区别,未举证成本价6000元、售价13万元的依据,且被害人代理人与公诉人对“虚构事实”(是未获批还是非干细胞)存在分歧,证据链断裂。
(三)顾客不关注“是否获批”
顾客关心功效而非审批状态,且无证据显示瑞德青春宣传“干细胞已获批”。被告自身对干细胞合规性也不明确(曾询问药监局未获答复),无虚构故意。
五、本案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提供真实服务
瑞德青春的预防保健服务附带专员陪同、医生坐诊等,属真实对价,非“犯罪成本”,与诈骗中“道具服务”不同。
(二)有退款与售后机制
1.未消费可退款:如姜妍屹购项目后次日反悔即获退款,系统显示退款总额近亿元,理由包括“顾客反悔”。
2.消费后退款约定合理:需司法鉴定证明服务导致损害等情形方可退款,且实际中对投诉客户(如罗保秀)主动联系专家协助,未推诿。
(三)交易目的是预防保健
330名客户的健康手册显示,其“健康期望”均为改善肠胃、提升免疫等,无一人要求“治疗癌症”,仅3人提“防癌”,证实交易目的非治疗,与宣传的预防功能一致。
(四)定价与区别定价不证明非法占有
高价与区别定价是商业自由,庄建玲多次要求“价格统一”,禁止“看人下菜碟”,故无证据显示以高价非法占有。
六、本案不存在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需满足“三人以上、犯罪目的、稳固性、组织性”。本案:
1.无犯罪目的:瑞德青春是莎蔓莉莎集团响应大健康政策的新业务,投资十亿元建康养基地,购置高价仪器供家人使用,显见为经营而非犯罪。
2.无组织性:涉嫌诈骗的环节(如修改报告)是个别基层员工行为,高层(如穆菡)明令禁止,无统一部署,不符合“组织性”特征。
七、诈骗数额不应以整体财务数据计算
1.非所有项目均涉诈骗:起诉书仅指控十几种仪器,针剂等服务未被指控,应扣除对应数额。
2.非所有客户都是被害人:6132名客户中,3人是被告,不可能同时为“诈骗者”与“被害人”,且无证据证明每人因错误认识付款。
3.司法会计鉴定不应直接采信:鉴定以整体财务数据认定诈骗数额,未区分“骗取”与“赚取”,属“以鉴代审”,应具体核查资金性质。
八、财产处置范围不清,违背产权平等保护
1.涉案财物范围不明:冻结的291张银行卡资金、2台机动车、17套房产,无证据证明与诈骗相关,违反“严禁超标的查封”。
2.混淆公私财产:冻结资金属莎蔓莉莎集团而非庄建玲个人,公司与个人财产独立,即便税务不合规,也不改变权属。
3.混淆合法与非法财产:资金含2018年前合法获得的美容业务收入,应剥离返还。
九、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罚过其罪
1.与典型诈骗案件不同:瑞德青春的湾仔中医门诊部有合法资质,强调专业与预防,与“假冒医院、专家”的典型诈骗不同。
2.罪责刑不相适应:涉案行为比非法行医罪(使用不合格器械)、医疗事故罪(致损害)更轻,若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虚假广告罪,而非诈骗罪,否则第一被告人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的畸重判罚。
十、诸多程序违法
1.逐利执法:最早线索提供者姚坤贤未体验项目,仅因退款纠纷举报,公安机关伪造受案登记表,首位报案人王平系被催告作证,显见干预经济纠纷。
2.取证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监控录像灭失,辩方提交的视频显示李明全等人被戴戒具,属非法取证。
3.被害人未确定:起诉书未列明被害人名单及人数,违反最高检规定,导致个案事实无法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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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
夏海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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