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慈罚〔2025〕7号
当事人名称:慈利县吴xx养猪场(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吴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821MAxxxxxxXP
地址:慈利县通津铺镇xxxx15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2025年5月22日,因暴雨导致溇水长潭河电站大坝上游约4000米左岸一溶洞出现疑似养殖污水冒出,经排查当事人养殖场涉嫌向溶洞关联渗坑排放污染物行为。2025年6月3日现场检查,当事人存栏母猪17头,育肥猪180头,成年牛10头,小牛5头,属于规模化养殖。2025年6月18日对当事人养猪场经处理后用于种植农用地销纳废水现场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粪大肠菌群超标,具体为:
认定当事人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周边环境。经进一步调查,未发现当事人养殖场采取逃避监管方式向溶洞关联渗坑排放污染物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取样及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纲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慈罚告〔2025〕1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规定,对你养殖户处罚款1.1万元。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壹仟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
户名: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
帐号:800218094111012-605200013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7月11日
(来源:慈利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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