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之名》大结局,东平市政法委书记兰景茗,仅仅只是“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存在搞政绩工程行为,违规干预办案致案件办理出现重大错误,撤销职务,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作为东平政法系统的核心人物,兰景茗编织权力网络、干预司法公正、插手工程项目,其行为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甚至触碰渎职犯罪的法律红线,最终却近乎全身而退,引发观众对“保护伞”惩处不公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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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纪律:拉帮结派构建“权力同盟”
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兰景茗长期在政法系统内安插亲信,培植个人势力,形成以开发区分局副局长孙飞、法院一庭庭长温琴为核心的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
兰景茗攀附海东省政协副主席、原东平市政法委书记江旭东,插手东平开发区项目投资,暗示外甥女、开发区管委会分管招商引资的副主任柳韵,将洪家村征迁地块安排给江旭东儿子江远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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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景茗在“万海涉黑案”和“乔振兴自杀案”中,电话施压市公安局局长许言午,暗示“孙飞一直挺想进步的”,迫使许言午不得不将案件管辖权移交孙飞,违规干预公安局人事安排,捞取政治资本,严重导致东平市政法系统政治恶化。
综上所述,兰景茗违反政治纪律,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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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纪律:任人唯亲,用人失察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开发区分局副局长孙飞、法院一庭庭长温琴等兰景茗“团伙”的核心成员,在选拔任用中,必然得到了兰景茗的特殊照顾或说情干预。
外甥女婿李人骏,从检察官到代理检察院院长,再到检察院院长,联系公检法的政法委书记兰景茗,存在任人唯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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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甥女柳韵,毫无政治头脑,也无招商引资的工作能力,却能提拔为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兰景茗才是最大的后台。
兰景茗用人失察失误,开发区分局副局长孙飞、法院一庭庭长温琴、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柳韵,以及东平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谢鸿飞,不同程度的收受天龙集团的贿赂,导致禹天成、陈胜龙等“黑社会组织”长期在东平作恶,负有直接领导。
综上所述,兰景茗违反组织纪律,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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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廉洁纪律:对亲属失管失教,违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第九十六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柳韵为李人骏举办的生日宴现场,兰景茗明知该酒店“不对外开放”且由天龙集团控制,嘴上强调“当官不能与商人亲近,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仍默许柳韵操办,直至陈胜龙现身才假意结账离场,“划清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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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江远与禹天成合作开办新能源企业,需要开发区洪家村地块和万川矿业时,兰景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电话暗示柳韵,为江远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方面提供便利。
柳韵以超低价购入天龙集团的房产,李人骏明确提出要柳韵补上差价后,兰景茗没有坚决让柳韵退款,变相助长权钱交易,对亲属失管失教,构成严重失职行为。
综上所述,兰景茗违反廉洁纪律,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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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纪律:干预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为捞取政治资本,片面追求“政绩工程”,兰景茗强令司法机关将万海案办成“扫黑除恶标杆案”,无视案件疑点,压制重审请求,导致“万海涉黑案”和“乔振兴自杀案”的冤假错案,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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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省检察院指导组调查“万海涉黑案”时,兰景茗借“工作交流”之名施压洪亮,推动指导组解散,切断外部监督。
省检察院成立专案组重启“万海涉黑案”时,兰景茗“及时”汇报江旭东,意图打听专案组办案信息,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兰景茗违反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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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滥用职权,涉嫌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东平市“万海涉黑案”、“乔振兴自杀案”、“万川矿难案”等多起命案,均因兰景茗的姑息与干预导致真相湮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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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景茗严重滥用了手中职权,干扰司法公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理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兰景茗深谙权力运作之道,仅仅通过口头传达或间接施压等 “无痕操盘” 方式行事,孙飞等执行者未供述其主谋身份,专案组难以获取其直接犯罪证据,最终她主要受到了党纪处分,被撤销政法委书记职务,留党察看 一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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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兰景茗以“不粘锅”策略规避直接罪证,全身而退,与温琴八年徒刑、孙飞无期徒刑形成强烈而鲜明的对比。
看完不禁要问,兰景茗的处分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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