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团队保险理赔律师陈伟成功代理了一起恢复医疗险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当事人花XX从2021年开始就在支付宝购买好医保。2022年5月,花XX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治疗,出院后,花XX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称花XX曾经住院诊断高血压3级,与投保时健康告知不符”为由,解除案涉保险合同并拒赔,虽然此次理赔金额不大,但需要持续治疗,后续治疗的金额颇多,故恢复合同效力尤为关键花XX找到了我们保险理赔律师团队,保险律师何帆、陈伟经过研讨,陈伟作为梁XX的代理律师,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提出非常专业的保险理赔代理意见,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支持。
案情介绍:
2021年3月,原告作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通过手机支付宝的“好医保”页面购买被告XX公司 的《XX健康XX保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好医保”), 保单号码202103XXE,保险期间为2021年3月9日至2022年3 月8日。后原告续保。
2022年5月,原告因身体不适,前往广西XX县人民医院就诊。2022年5月11日,原告转院至钦州市XX人民医院。2022年5月18日,原告转院至广西XX医院,于2022年5月24日出院。2022年6月8日,原告又继续入院广西XX医院治疗,2022年6月17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为:1.多发性骨髓瘤;2.高血压病;3.慢性胃窦炎(糜烂性);4.乙状结肠息肉(多发)。
2022年6月18日,原告向被告XX公司申请理赔。2022年7月8日,被告XX公司出具理赔结论,以“原告曾于2021年1月31日至2021年2月4日于钦州市XX卫生院住院,住院诊断高血压3级,与投保时健康告知不符”为由,解除案涉保险合同并拒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一) 原告明显不符合投保条件,且足以影响被告是否同意承保投保时,对《健康告知》进行确认是强制性流程,无法跳过,且被告对未如实告知的后果做出了说明。询问内容包括:2 .被保险人正在或曾经患有下列疾病或症状:高血压:2级及以上高血压(未服药时,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
(二)本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31日-2月4日在钦南区XX卫生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高血压3级。入院记录中体格检查血压值为180/120mmHg。从上述住院事实可以看出,原告在投保前已经患有高血压,而且为3级,已经达到极高危的程度,血压值也远超过健康告知中询问的上限数值,其在投保前已经患有高血压3级的事实清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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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策略(篇幅有限,仅展示部分):
1、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前,被告XX公司负有向原告交付具体且完整的健康告知条款的义务,该等交付义务是被告XX公司主动为之的法定义务。从逻辑上看,被告XX公司只有在投保前先向原告出示过健康告知条款,才存在对相关条款重点内容进行提示之可能性。显然,交付健康告知条款是任何一份保险投保前被告XX公司对条款重点内容进行提示的必要前提与基础。
2、我国保险法对于健康 告知采用的是“有限告知主义”或“询问告知主义”
案件结果:
一、确认原告花XX与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的保单号为202103XXE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付给原告花XX;
二、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给原告花XX保险理赔款16129.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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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帆律师有医学背景,能精准解读病历背后的医学逻辑;毕业于985大学法学专业,保险案件全风险代理,免收差旅费,曾做过保险公司法律顾问,能预判他们的拒赔策略和漏洞;而法官经历则让他懂法院的裁判思路。如果你也遇到了重疾险拒赔的难题,别让 "看似相似" 的案例误导你,及时找专业律师分析案情,才能让法律维权更有底气。毕竟,在生命与条款的交锋中,你需要的是一个既懂医学、又懂保险、更懂法律的 "全能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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