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政策及申报表进行了多项优化调整,新规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旨在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优化申报流程,同时强化出口企业税务合规管理。本文将围绕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申报表修订要点、出口企业申报新规、总分机构税款分摊优化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帮助企业准确把握政策变化,做好申报准备。
![]()
01 专用设备抵免,预缴即可享受
此前,企业购置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用于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具体比例以地方政策为准,但仅限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此次调整后,企业可根据自身现金流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或汇缴环节享受抵免政策,政策灵活性显著提升。
关键要点:
- 适用范围: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设备,包括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后的专用设备。
- 政策调整:
- 预缴环节可填报“抵免所得税额”项目,直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
- 若预缴未抵免,仍可在汇缴时申请。
- 注意事项:
- 设备需企业自购并实际使用,财政拨款购置部分不得抵免
- 出租或转让的设备不符合“自用”条件,不可享受抵免
案例说明: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填报 “抵免所得税额” 项目,直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例如,某企业在 2025 年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购置符合条件的环保设备投资额为 500 万元,按照 10% 的抵免比例,可抵免税额 50 万元。若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为 100 万元,选择在预缴环节抵免后,仅需缴纳 50 万元,极大地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02 出口企业申报新规
为规范出口企业预缴申报,公告对自营出口、委托出口及代理出口的税务处理作出细化规定,重点要求代理出口企业准确报送实际委托方信息,避免税务风险。
1.收入分类申报要求
- 自营出口:需将出口收入纳入“营业收入”,并单独填报“自营出口收入”明细。
- 委托出口:委托方应申报“委托出口收入”,代理方仅申报代理费收入。
2.代理出口企业的合规义务
代理出口企业(包括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模式)需在预缴时逐笔填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列明实际委托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出口金额。若信息不准确(如填报货代公司而非实际生产商),视为自营出口,由代理企业承担相应所得税。
典型案例:
- 案例1:A公司代理B公司出口货物(B为境内实际生产商),出口额1000万元,收取代理费10万元。A公司需申报10万元代理费收入,并报送B公司信息;B公司需申报1000万元委托出口收入。
- 案例2:若代理链条涉及多层(如C公司代理D公司,D公司代理E公司),C公司须直接填报境内实际生产商E公司的信息,否则需按1000万元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温馨提示:更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负担重的问题,欢迎交流。
![]()
03 预缴申报表修订
新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主要调整如下:
1.新增附报事项
- “职工薪酬”“出口方式”项目:企业需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填报。
- 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增“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明确预售收入申报要求。
2.预缴税款计算优化
- 参照财务报表,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优化利润总额计算。
- 投资收益明细化:股权处置收益需分项填报,增强透明度。
3.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调整
- 新计算方法:预缴环节采用汇缴时的全量分摊逻辑,总机构先计算整体应纳税额,再按比例分配至分支机构。
- 分支机构注销处理:已缴税款不重新分配,剩余机构按新比例调整。
案例演示:
某跨地区企业A在山东、陕西、天津设有分支机构B、C、D。2025年9月D注销后,B、C的分配比例从10%、40%调整为20%、80%。第三季度预缴时,若累计利润1300万元,应纳税额325(1300*25%)万元,分支机构分摊162.5(325*50%)万元,扣减已注销 D 分支机构累计已缴税款 52.5 万元,按新比例计算,B累计应分摊22万元(162.5-52.5)*20%,减已缴8.75万元,第三季度补税13.25万元。
04 企业实操建议
(一)设备管理合规性自查
- 台账记录:建立专用设备购置、使用、维护台账,留存发票、验收文件等凭证。
- 使用状态监控:避免设备闲置或转租,确保“实际使用”符合税法要求。
(二)出口业务申报流程优化
- 代理出口企业:完善合同备案,明确委托方信息,定期核对《汇总表》填报数据。
- 自营出口企业:及时确认出口收入,避免因收入确认滞后导致滞纳风险。
(三)预缴税款策略调整
- 利润波动企业:若预计全年利润下降,可优先选择汇缴阶段抵免,减少预缴压力。
- 分支机构企业:关注总分机构分摊比例变动,及时调整资金安排。
(四)政策衔接与废止条款
《公告》明确废止以下内容:
- 2021年第3号公告中关于预缴申报表的旧版规定;
- 2018年第23号公告附件中“专用设备抵免仅限汇缴享受”的条款。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