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无意继续议论大连工业大学的糗事,因其对弱者的“公开处刑”确实有损国格。但是,今天梅新育先生的观点惊到我了。
在这个新闻成为全民讨论话题之后一天,同情弱者几乎已成公论之时,“著名经济学家”梅新育先生(*身份介绍见百度百科)发布微博称:大连工业大学依据校规开除李某某,天经地义;法律是底线而不是上限,校规也好,其它单位管理制度也好,只能比法律更严,不能比法律宽松。
我实在忍不住要与梅先生商榷他奇怪的逻辑:校规和单位制度,什么时候竟然可以违法了?而且,还“天经地义”。
以下逐条批驳梅先生的观点:
1.梅先生称,中国女性在国际上“easy girl”名声堪称响亮——您的依据是什么?是您在推特上看到的数量有限的帖子吗?当您提出这个问题,即已表明您认同“中国女性是easy girl”这一观点,您现在要做的是“改变”。隐约觉得,您似乎是想说,塔利班治下的阿富汗女性就没有“easy girl”的名声,那才是您对中国女性的期待。
2.梅先生称,大连工业大学依据校规开除李某某,天经地义——什么是“天经地义”?“天经”:指自然规律或宇宙法则;“地义”:指人类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公开惩罚一个隐私被泄露的弱者,什么时候成了天经地义?在我们这样一个法治社会,不用依法治国,而要依靠“天经地义”?
3.梅先生称,法律是底线而不是上限,校规也好,其它单位管理制度也好,只能比法律更严,不能比法律宽松——这是什么道理?是说校规和厂规可以公然违法?如果照此荒唐逻辑,家规可以比校规更严酷,所以对“不忠女性”施以“浸猪笼”的大清家规是“天经地义”,应该被发扬光大?
梅先生是对罗翔老师那句名言有误解吧!罗翔说的是:“法律只是对人们最低的道德要求,一个标榜自己遵纪守法的人可能是彻彻底底的人渣。”他的意思是说:强调法律仅是人们行为的底线,高尚行为则需依赖道德自律。这都特麽哪跟哪儿?
校规、家规,必须合法,这确实是底线,是大连工业大学必须遵守、且不能触碰的底线,对弱者、受害者进行“公开处刑”明显击穿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必须予以纠正。
4.梅先生称,中国现行妇女、婚姻家庭法规等等给予女性的特权在全世界即使不是最突出,至少也是最突出之一;中国女性在国际上“easy girl”名声堪称响亮;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联系?前者是否促进、造就了后者?——啥意思?梅先生是要在我国这样一个仍然明显是典型的男权社会里,公开呼吁削减我国女性经过长期争取才获得的合法权益吗?仅仅只是为了你所谓的应该被改变“easy girl”的名声?
综上,我想劝劝梅先生:大清早亡了,您的辫子真的应该割一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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