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领导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官有两项基本功,一是开庭,二是写判决。
我感觉两样基本功,尽管内部组织的各类培训都会教,但更多的还是靠自己学习。而一般的学习步骤,也都是从模仿开始慢慢熟练再到逐步形成自己的风格。
例如庭审,一般都是从书记员做起,跟着法官开庭,看法官如何驾驭庭审,如何处理各类情况,为今后自己开庭积累经验。顺便说一句,这也是很多老同志在司改后坚持要求法官助理跟着法官开庭的原因。因为法官助理坐在办公室里从事审判辅助工作,是学不会开庭的。
写判决也是如此,我还记得我刚下庭写判决时,下载了很多同案由的判决,看看人家是怎么写的,甚至案情简单的案件都是套打人家的判决,时间长了,经验多了胆子也大一点了,会慢慢有自己的发挥。
看过我之前文章的朋友应该知道,我下庭办案之前曾经长期在综合部门工作,虽然没写过大的文稿,但是经常和这些大笔杆子们打交道,时间长了,也会受到不小的影响。
比如,讲究文字的出处。
当初在高院借调的时候,一位高院的大咖教导我如何写材料,他说写材料思路和想法要是你自己的,但是语言和表达一定不能是你自己的,一句自己的话都不要有。
当时听这句话,有点懵懵懂懂,但一直印象很深刻,觉得这些大笔杆子真的很不容易,简直是带着镣铐跳舞。
下庭办案后,有一位分管院领导曾是大领导的秘书,庭里向上报送的很多材料都需要他把关,他审阅材料时经常会指着材料中的某一句话问我,这句话看着挺眼生,有出处吗?如果我说有,一定会让我找出来,如果我说没有是自己写的,则会要求我进行修改,并反复告诫我说,写材料一句自己的话也不要有,所有的文字必须有出处。
这两位师长的教导让我印象非常深刻,经常带到自己的日常工作中。
有一天同事给我发来一份判决的初稿,这个案子被大家戏称为“案苗”,因为庭里对这件案子非常重视,准备写成案例当做典型案例宣传的。我看完判决,觉得总体写的很不错,事实清楚说理充分,只是判决的说理部分第一句是“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我觉得这句话有点眼生,见到的比较少,一般判决往往会写“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于是我问那位同事,这句话有点眼生,请问有出处吗?
同事回忆了一下,回答说,这句有出处,出自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我又和同事确认了一下,才释然。
忽然觉得,我离开综合部门好多年来,但是那段经历依旧深深地影响着我,经历就是财富,确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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