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蒙阴县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则案例:徐某(女)与胡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2023年3月,二人举办婚礼,徐某母亲在婚礼现场手持公示牌,牌上写着:“陪嫁40万元及轿车一辆”。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徐某于2024年10月向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其母在婚礼上公示的40万元及轿车系对其个人的赠与,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胡某辩称,陪嫁财产系婚后取得,且未明确约定归属,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蒙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该行为系对徐某个人的赠与,并提交其母书面说明佐证。被告则认为赠与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公示牌未明确“仅赠与徐某”,应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本案中,徐某虽提供了婚礼现场照片视频,但牌子内容仅载明“陪嫁”而未明确排除胡某的共有权。徐某母亲出具的书面说明形成于诉讼期间,缺乏其他客观证据印证其单方赠与意思,原告举证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综上,法院认定涉案40万元及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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