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都市报讯(记者 王乐 金子昂)2025年5月27日,某直辖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送达葛树春律师和其实习律师张涵睿的手中。葛树春和张涵睿第一时间将这份判决书发送给了当事人刘辉。当看到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的判决结果时,这位年逾六旬的老人泪流满面!
这起始于2005年的民间借贷纠纷,历经二十年风雨,在葛树春律师及其团队实习律师张涵睿、吴律师等人的不懈努力下,终于尘埃落定。法院最终认定刘辉与徐某红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撤销了原审判决中要求刘辉承担还款责任的内容,为这场持续二十年的冤屈画上了句号。
一纸伪证借条引发的二十年伸冤
时间回溯至2005年,徐某红以一张落款为2004年2月5日的《借款借据》将刘辉与赵某诉至某法院,主张二人共同向其借款60万元,已偿还15万元,要求偿还剩余45万元及利息。原审法院在刘辉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据该借据判决刘辉与赵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我根本就和徐某红不熟,更别说借钱了!”刘辉得知判决结果时如遭雷击。他回忆,2006年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自己被法院拘留至看守所,在失去自由的情况下被迫签署了还款协议,家属为解救人质无奈支付了5万元。此后多年,刘辉因该案被限制高消费,生活与名誉深受影响,房子和也被查封,连飞机都不能坐,走到哪里都被人指指点点。
直到2020年,刘辉偶然查询得知自己仍被限制消费,才意识到当年的案件已成为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经多方打听,他找到了以办理疑难复杂案件著称的葛树春律师。
抽丝剥茧:葛树春律师发现关键漏洞
“接案之初,我们就发现本案疑点重重。”葛树春律师回忆,团队介入后立即调阅了全部卷宗,吴律师和张涵睿实习律师逐一梳理证据时发现,那张作为核心证据的《借款借据》存在明显破绽——借据抬头显示的"某市管理培训中心"LOGO,经工商档案查询,该机构成立时间为2005年10月8日,而借据落款时间却是2004年2月5日,“机构尚未成立,怎会有带有其LOGO的信笺纸?”
这一重大发现成为案件突破口。葛树春律师团队随即展开调查,并指导刘辉进一步维护权益,最终某区检察院受理刘辉的监督申请并在刘辉的配合下对案涉的借款借据进行笔迹鉴定,最终认定借据上"刘辉"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更关键的是,葛树春律师团队找到了当年在场的证人柳某,其证言证实:2004年2月,徐某红曾找刘辉要求签署借条被拒,且该时间点晚于借据落款日期,直接印证了借据系事后伪造。柳某被葛树春律师团队申请为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
“徐某红主张2003年1月9日向赵某转账60万元,但我们查询银行记录发现,赵某的收款账户开户时间为2003年8月12日,2003 年1月根本不存在该账户。”张涵睿律师指出,这一时间矛盾足以证明徐某红的陈述存在虚假成分。
两年11庭审鏖战终破僵局
再审一审过程中,葛树春律师团队围绕“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这一核心焦点,层层递进展开辩论!首先,刘辉从未收到过徐某红的款项,60万元实际转入赵某账户,且赵某单独与徐某红签订《还款协议》,足以证明借款主体为赵某!其次,借据上的签名经鉴定非刘辉所签,且信笺纸存在时间矛盾!最后,刘辉在看守所签署的还款协议系被迫所为,不能作为认定借款关系的依据。
徐某红一方则主张刘辉在2006年谈话笔录中自认签署借据,并要求按五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对此,葛树春律师和实习律师张涵睿当庭指出:该谈话笔录字迹潦草,明确记载刘辉否认借款事实,且徐某红拒绝配合笔迹鉴定,其行为明显不合常理。
2024年8月30日,某法院再审一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认定刘辉不承担还款责任。徐某红不服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期间,葛树春律师申请证人郭律成、柳媚出庭作证,前者证实刘辉当年被非法拘留的事实,后者还原了徐某红强求签字被拒的经过。面对徐某红再次提出的笔迹鉴定申请,要求对刘辉公司注册档案上的签名和案涉借款借据进行笔迹鉴定,葛树春律师表示同意,并配合法院进行鉴定,最终鉴定结论:刘辉公司档案上的签名和案涉借款借据上的签名并非同一人所书写,这就意味着案涉借款借据上的签名已经两次被鉴定为不是刘辉所书写。
正义虽迟:二十年冤屈终得昭雪
2025年5月27日,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徐某红上诉,维持再审一审判决。判决书明确指出:徐某红提供的证据尚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不足以证明其与刘辉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看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刘辉激动地说:二十年了,我终于能抬起头做人了!感谢葛树春律师和团队人马的坚持,没有他们,我可能这辈子都洗不清冤屈。
葛树春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起案件的意义不仅在于为当事人洗清冤屈,更彰显了程序正义的价值。即使是陈年旧案,只要证据确凿,法律终将还当事人一个公道。张涵睿律师则感慨:作为实习律师,能参与这样一起典型案件,深刻体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真谛,也更加坚定了守护正义的信念。
北京壹云法律咨询事务所杨德帅指出,该案的改判为类似陈年旧案的纠错提供了重要参考!对于关键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应贯穿诉讼全过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因时间流逝而灭失。正如葛树春律师所说:只要坚持下去,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责任编辑:闫俊峰、王玲
统筹:刘淇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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