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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图片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最近,又看到一个稀奇古怪的新闻。
7月11日,网传山东临沂兰山区一饭店因拍摄发布菜品视频被认定为“违法广告”,并面临高额处罚。兰山区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
经初步调查,2025年2月15日,当事人涉嫌在网络发布使用国家禁止食用的动物蛤蟆(中华蟾蜍)加工菜品的视频。3月17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并于3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3月27日,当事人向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陈述申辩相关资料,并主动删除相关视频。5月12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目前,联合调查组正对该案执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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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一下这条新闻,将流程给大家捋一捋。
首先,是饭店的老板娘将一条制作“蛤蟆汤”的小视频发在自己的短视频账号上,根据她的说法,使用的原料时机为牛蛙,在当地俗称“蛤蟆”。
接着,市场监督局认为,而蛤蟆是野生保护动物,小视频拍“蛤蟆汤”,又不说清楚是牛蛙,就是在做违法广告,应予处罚,并且给老板开出了45万元的天价罚单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注意,还没有真正行政处罚)
然后,老板当然不服气,委托律师起诉 撤销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理由主要是:1、小视频中没有出现 ‘兰山区钦知坊老菜馆’的招牌,不能认为是广告;2、“蛤蟆汤”用的也不是蛤蟆。不是违法行为,法院于7月10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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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事情在网上发酵以后,市监局就认怂了,发布公告称:5月12日就已经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
事情就是这么个事情。
我来说一下我的看法。
第一、市监局到底是什么时候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这起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先放一放,就先说市监局通报中所称的“5月12日就已经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这是事实吗?
既然5月12日就已经决定不再处罚当事人了,当事人为什么还要委托律师去人民法院起诉市监局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呢?
是市监局做了撤销决定,并告诉了当事人,但是当事人忘记了,依然去法院起诉?
还是根本没有所谓的撤销决定?
到底是谁在说谎?
第二、市监局的处罚有没有道理?
要依我看,市监局的处罚,用五个字就可以形容。
似蠢而实坏。
先看看他们引用的《广告法》法条。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处罚逻辑是:
既然你发布了美食视频,那不管你是不是提到了你的店铺,你都是为了吸引顾客上门,都算广告;你的视频里的美食叫“蛤蟆汤”,蛤蟆是国家禁止食用的动物,你居然做汤吃,不管你用的是不是真蛤蟆,你这么叫那就是违法;违法就要处罚,法律允许罚“20万至100万”,我只罚你45万,你就偷着乐吧。
你要说他们蠢吧,他们会扑闪扑闪着大眼睛,告诉你:“蛤蟆汤”里难道没有蛤蟆吗?我们要保护蛤蟆难道有错吗?
你要说他们坏吧,他们会一脸严肃地说,你可不要乱说哦,我们都是为人民服务,都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都是依法行政,什么为了完成罚款KPI什么的,那是你乱猜,根本没有的事。
你跟他打官司较真,他们又会一脸无辜地说,两个月前我们就 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还告知你了,搞不懂你你为啥还去起诉,为啥还要网上炒作。
你以为他们真的是不懂《广告法》吗?
这事情要能处罚,那做“老婆饼”、“煲仔饭”、“夫妻肺片”不都得统统枪毙?\
最后, 我们重温一下来俊臣的《罗织经》:
人皆可罪,罪人须定其人。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
每个人都有办法被整成罪人,确定想整的对象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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