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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公布,社会公众可以提出意见。
2025年6月27日-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一、一些重要变化1、强化基层民主原则立法宗旨扩展:新增"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内容居委会性质重新定义:扩展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并明确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2、组织结构调整
内容
现行法规定
修订草案变化
设立规模
100-700户
1000-3000户,允许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设置
法人资格
未明确
自设立之日起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
党组织关系
未规定
居民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
Ø选举机构:新增居民选举委员会,明确其组成和职责
Ø选民扩大:允许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常住居民、社区工作者(工作满6个月)参加选举
Ø候选人制度:规范候选人产生方式及条件,完善罢免、辞职、补选程序
4、议事协商机制
会议制度:降低居民会议召集人数门槛;新增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召开程序
协商规则:增加专门条款规范协商事项、主体、形式和结果落实
5、职责扩充现行法6项职责基础上新增:
Ø引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Ø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Ø突发事件应对协助
Ø指导设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
Ø协助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
Ø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审议中建议)
6、监督保障机制
Ø新增监督机构:设立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居务公开
Ø完善监督方式:增加民主评议制度;建立居委会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二、重要变化的优点、潜在问题分析
对比项目
修订前
修订后(草案)
修改后利弊分析
居委会与政府关系
未明确政府不得干预居民自治范围事项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明确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社区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增加规定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有利于增强基层群自治、基层民主建设
居委会分工
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可新增“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具体含义应加以说明,否则个别居委会会误以为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性质一致,或许会成为居委会怠于协助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继而长期乱指导、乱插手、乱干预小区依据,不利于业主基于物权的业主自治
居委会职责
主要是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等
除左侧外,新增6项:引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突发事件应对协助;指导设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协助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审议中建议)
把原属街道的协助指导权,正式立法形式下放居委会,让同样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委会,比业委会更高一级;恐怕会加剧居委会乱指导、乱插手、乱干预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现象。
居民小组设置
相关规定不够细化
规范居民小组的设置
有利于落实居民参与社区自治
民主协商制度
无专门条款规定
增加居民委员会组织民主协商的专门条款,规范协商事项、主体、形式、程序及协商结果落实
有利于落实居民参与社区自治
工作保障制度
未提及多元化筹资等内容,未明确政府委托工作的经费等问题
明确居委会可采取多元化筹资机制;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工作应提供经费和条件,地方政府从规划、设施、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做好保障
应明确不得接受管理对象的赞助和捐赠。个别居委会与开发商或物业交往过密,已对业主基于物权的自治产生不良影响
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
相关规定不够完善
明确设立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居务公开等制度落实;增加对居委会成员民主评议、对居委会主任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这三条内容非常好,既然给居委会这个群众自治组织新增了更多权利,必然要增加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办法来制约居委会
但是,本次修订的居委会组织法中,未提及若居委会拒不配合合法选举居务监督委员会、拒不配合组织民主评议、拒不接受居务监督和民主评议意见时的处理办法和行为后果。
根据以上分析,建议如下
1、明确居委会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条件:居民会议表决通过
2、如确定居委会有“指导设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选举职能”和“协助指导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履职”职能,则必须规定居委会须在小区具备设立业主大会条件时一年内应完成设立工作、需在业委会无法履职或有20%业主书面签名罢免业委会后一年内完成业委会换届工作。
3、建议居委会不应接受服务或监管对象捐赠赞助,特别是开发商和物业单位。
4、必须细化居务监督、民主评议、经济审计三大监督制度,有切实可行的细则和实操性,确保居民、业主能及时纠正居委会错误做法。
5、草案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这个规定比选业委会要求低很多,更不能防止伪造选票、暗箱操作等问题,建议细化完善。
6、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年满十八周岁居民、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未防止对“、”号的理解偏差,建议改为:“.....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年满十八周岁居民(或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类似表述,修改建议同。
草根谈:居委会是和城市居民、城市业主最贴近的组织,是促进基层民主、基层法治,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居委会组织法的质量事关重大,每个居民都可以建言献策,让这个组织法更美好、更接地气、更有利于发挥群众民主自治最后两周,过时不候,如果您有建议,请积极根据文章开头的方式建言献策! 欢迎留言讨论,笔者将收集建议,并于7月24日并提交网!
# # #居委会组织法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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