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郡,我打零工日结,干活受伤了,老板说我不是他的员工不管,这合理吗?”————最近,有工友发出这样的疑问。
打零工、做日结,干一天活拿一天钱,灵活又方便。但万一干活时不小心受伤,这笔医药费该找谁赔?能算“工伤”吗?关键就在于:你和老板之间,算不算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别急,今天小郡就用一个真实的案例,给大家普普法!看看法院是怎么判断这种“临时工”关系的。
小郡说案
老范最近有点烦,他通过熟人介绍,去一家公司种树,为期7天,工资按量日结(多劳多得)。过了十来天,公司的负责人与老范联系,声称还要3天的活需要干,报酬在工作完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发放。
没想到,就在第二次干活(5月3日)时,老范在公司劳动的过程中受伤。他觉得既然是在给公司干活时受的伤,那公司就得负责,于是随即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自2025年5月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结果,仲裁委说:不算!审查认定范某与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范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通过范某的陈述及收到报酬的情况,双方约定报酬按天按量日结,范某在公司处植树的时间不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时间安排较自由,公司与其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依附性较弱,也不受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故认定范某与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
小贴士:在不能认定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工作的过程中受伤,该如何处理?
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但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劳动者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在受伤过程中各自的过程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审 核:郭玉婷
作 者:郭萌萌 高 茸 强慧雪
编 辑:刘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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