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注意事项,法律、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已经很详细了。再去重复那些冗杂的列举式规定,比如:不得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不得串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等等,既无意义,更因没有抓住根子而无法对实践提供有效指导。
老百姓需要的是行动指南。在这个指南上,采用列举的方式,告诉他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必然挂一漏万。比如:任何法律规定都有兜底条款,使劲洪荒之力做再详细的列举,也无法涵盖实践中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
如果再考虑到对法律规定理解不一致、对法律宽严有掌握空间这一普遍情况,被列举的每个具体情形,又都有无穷无尽的解释和运用,试图通过列举而穷尽实践情形的做法就更显徒劳。比如:一条双向车道,左侧路是北京市海淀区,右侧路是西城区,站在马路中间,或者开车掉头,算不算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算不算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掌握的严一些,可以算;掌握的宽一些,当然不算。是宽是严,就属于法律中专门给办案机关预留的自主掌握空间。
前面我讲的比较正统,没有跳出理论解说,回归到老百姓的说话方式中去。更不符合我作为装B另加“资深惯犯”的气质。那就再举一个关于取保候审期间,纸面上的法与实践做法不完全一致的例子。
比如:对“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这种情形如何掌握和执行。2012和2018年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安部都随后修改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这个部门规章。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期间,离开居住的市县,要经批准。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如何掌握刑诉法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由嫌疑人、被告人定期到公安机关登记报告。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这与法律的规定不大一致。依照法律规定,该是报批制、一事一批、无事不登三宝殿。但根据"程序规定(稿)",变成了定期登记。”与此相反的意见又提出:“像北京这种地方,人口太密集,案件量太大,事事报批,根本忙不过来。不如让他们来定期登记。”现在在各个省至少在市一级范围内,对于是报批还是登记,如何报批,是发个信息打个电话就可以还是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掌握的都不大一致。有的地方执法更人性化一些,给办案民警打个电话或者发个微信即可;有的地方掌握严些,要专门到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有的地方更忙一些,要求嫌疑人、被告人定期到办案机关登记。还有更多的地方,取保候审期间基本没人管。
上面讲的这些情况,既有法律酝酿和配套规定征求意见时的考虑,也有实践中的复杂做法。看起来很复杂,而这,还只是我一个人的列举。如果让大家都来列举,复杂程度和多样做法,定会超出想象。
法律规定很复杂、法律理解很复杂,对法律的掌握很复杂。但在这三个“复杂”纵横交错的局面下,总结出取保候审期间注意事项的规律,并不复杂。
那就是:少嘚瑟,别惹事。
道理是很简单的。违法犯罪是因为惹事摊上事了,能取保说明事不大,“死孩子放屁,有缓儿”。取保出来以后,所有的注意事项,包括离开须报批,不得串供、逃匿、伪造证据等等,都是叫你别再重新惹事。若用高大上的犯罪学理论包装,可以将上面的道理换另一套话语体系:“犯罪是个人针对社会的斗争,本应该采取强制措施与社会隔离。但考虑到犯罪性质、人身危险,以及长期隔离不利于重新回归和融入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因素,将其放在社会上改造的同时进行适当监管,更符合当代刑事司法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理念和趋势。同时也是法治文明和法治进步的表征”。“但如对社会造成新的危险,先有前犯再有后险,即可进行逮捕。”
对于取保期间的注意事项,“少嘚瑟、别惹事”是纲,法律的列举是目。抓住刚,才能理清目,从而纲举目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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