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日,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 Court)与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联合主办的“2025国际商会中国仲裁日”在北京国际饭店成功举行。本届活动聚焦“国际仲裁中的中国声音”“快速仲裁”“争议委员会(DAB)”及“模拟ICC仲裁院会议”四大核心议题。ICC国际仲裁院主席Claudia Salomon、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崔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高级法官马晓旭等专家出席,逾200位深耕仲裁领域的法界代表及专家学者参会。
图/会议现场
大成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活动的合作伙伴之一,大成高级合伙人韦龙艳律师受邀担任“中国企业如何利用ICC Dispute Board预防和解决中长期合同的争议”圆桌研讨环节的与谈嘉宾,深度解析国际工程争议解决机制中的DAB机制。
图/圆桌研讨环节
“中国企业如何利用ICC Dispute Board预防和解决中长期合同的争议”圆桌研讨环节,由国际商会争议解决业务(北亚)主任黄志谨主持,除了大成高级合伙人韦龙艳律师之外,参与本圆桌研讨的嘉宾还有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教授/国际工程管理学院院长张水波教授、北京海外君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崔军先生等。
图/韦龙艳律师
韦龙艳律师深度解构DAB程序中的回避(challenge)事宜及DAB与仲裁衔接难题。韦龙艳律师提出,DAB程序中争议评审专家的回避(challenge)事宜,可分拆为回避的程序性安排及构成利益冲突的认定标准两个层次,根据ICC Dispute Board的规则及ICC过往数据,DAB程序中的回避相较仲裁程序处理时间更短,且大量案件仍以国际律师协会(IBA)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作为认定标准。韦龙艳律师还提出,DAB与仲裁的衔接难题可以解构为“DAB程序的适用前提”“DAB是否为仲裁强制性前置程序”“一方跳过DAB程序直接申请仲裁的法律后果”三个问题。韦龙艳律师结合2024年ICC加纳案,香港终审法院2023年C VS.D[2023]HKCFA16案,瑞士联邦最高法院4A_124/2014、4A_628/2015案等最新实践,进一步指出,当事人达成适用DAB程序的合意并按约定组成DAB、签署争端裁决协议书(DAA),是适用DAB的前提;DAB程序具有强制前置性,除非对方违反诚信原则不配合DAB组建,否则一方无法跳过DAB而直接申请仲裁;一方违约跳过DAB程序,仲裁庭将会中止仲裁程序,裁决双方继续进行前序的DAB程序。
韦龙艳律师团队深耕国际工程与跨境争议解决领域,拥有超10年在基础设施与能源、国际仲裁及涉外争议解决、跨境投资与贸易等领域的实务经验,参与处理过PPP项目、国际工程与能源EPC及BOT工程项目,作为出庭律师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代理过多个跨境及境内建设工程诉讼与仲裁案件,还处理过多个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及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仲裁裁决跨境承认与执行典型案件。并且,韦龙艳律师团队具有金融与法律的复合教育背景,能妥善处理“投融建营”及PPP等投资协议与总包协议之间的责任传导纠纷。韦龙艳律师在加入大成之前,曾担任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建设工程仲裁院秘书长职务,拥有丰富仲裁案件管理经验,每年管理、核阅、审批上千件建工与能源仲裁案件。韦龙艳律师还作为执行主编组织编著上海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决指引》。另外,韦龙艳律师还兼任上海政法学院东盟比较法研究中心秘书长,处理过多个东南亚区域的跨境投融资复杂交易以及多个跨境技术许可与转让经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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