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罪名】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
【承办律师】朱秀峰律师 岳珍锦律师
【案情简介】 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三人为增加业务量,共同决定将其他公司的无人售货系统控制的超市迁移至自己公司系统名下。2022年2月至2023年1月,三人陆续来到其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的店铺,将店铺内无人售货系统的主板服务器IP进行修改或整体将控制器机箱进行更换,同时将店铺内无人售货系统的其他相应设备进行更换,达到非法控制店铺无人售货系统的目的,获取违法所得193万余元。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法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 “情节严重” 和 “情节特别严重” 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属于 “情节严重”;数量达到此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
【承办过程】审查起诉阶段初期介入,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综合涉案事实,在证据基础上快速明确涉案行为罪与非罪界点,及时与承办单位沟通并适时调整辩护策略。
10月16日,及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和相关证言,与承办人充分沟通;10月21日根据沟通情况及研判重点,补充提交涉案书证;10月31日,案件退回补充侦查;11月29日,案件重报检察院;通过与承办人电话沟通,了解案件研判新情况,于12月9日补充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与承办人当面交流法律适用问题,了解不起诉障碍;12月27日调取并及时向承办人提交相关书证;2025年1月2日,继续争取不起诉,向检察院递交第二次补充书面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幸得司法机关审慎处理,终于获得了不起诉决定,为当事人赢得无罪的清白之身,可以堂堂正正地继续开展事业,子女可以无忧无虑地考学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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