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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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活动里,案由犹如案件的标签,精准反映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争议焦点,对案件审理方向与法律适用起着关键指引作用。但司法实践错综复杂,常出现立案时确定的案由,经法院深入查明后,与实际法律关系不一致的情况。
那么,如果案由确定后,法院查明法律关系不一致,当事人能否变更诉请?
最高院在《深圳市盛康达投资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利明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最高院认为,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利明泰公司诉请确认增资扩股行为无效是基于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侵权纠纷。
利明泰公司一审的两项诉讼请求原为确认隆侨公司、九策公司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并恢复原状,以及确认隆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并吸收股东的民事行为无效并恢复原状。鉴于本案所涉股权变更行为系增资扩股,而非股权转让,在一审庭审法庭调查阶段,经法庭释明,利明泰公司放弃原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原第二项诉讼请求为确认案涉增资扩股行为无效。
一审法院根据所查明案件事实进行释明后,利明泰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中“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要求。
盛康达公司、隆侨公司、九策公司主张利明泰公司无权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违法受理案件,缺乏法律依据。
周军律师提醒,法院查明法律关系与立案案由不一致时,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在复杂的民事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倾向,充分行使各种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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