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型数据库”虚假诉讼案,这起案件绝非普通的民事纠纷,而是公权机构协同造假、司法滥权与科技欺诈交织的系统性犯罪,其恶劣程度令人发指,必须启动刑事调查,方能还原真相,还法治以清明。
一、案件本质与违法特征:假案真判的刑事犯罪链条
(一)伪造科技与虚假诉讼的共谋性
河南省一建在毫无计算机专业背景的情况下,凭空虚构出“苹果型数据库”,并抛出“2个月开发成功”“1小时推出元素表”等违背科学常识的言论,这无疑是对科学的亵渎。中核五院的李连璧作为非数据库专业人员,伪造“3:7”关键数据,核五院不仅未加审核,反而盖章背书,这种行为构成了虚假诉讼罪的核心行为。从刑法规定来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就构成虚假诉讼罪,河南省一建与核五院的所作所为显然符合这一犯罪构成。
同时,河南省一建与核五院通过伪造证据、提供虚假鉴定,妄图侵占中州大学科研成果,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共犯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而单位若参与其中,与个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同样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司法滥权与枉法裁判的故意性
法官邢森林在这起案件中的所作所为,已远远超出了正常的裁判范畴。他借“苹果型数据库”虚假诉讼案非法紧急冻结中州大学94%的科教经费(15万元),这一行为直接导致数据库科研项目陷入瘫痪;指定无资质的现代文盲李连璧冒充专家,严重破坏了司法的专业性和公正性;采信伪证作出枉法判决,更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他的这些行为,完全符合民事枉法裁判罪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且“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刑法》第399条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此外,邢森林还与证人白朴民串通,非法指定文盲李连璧伪造证据,这一行为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根据《刑法》第307条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二、涉案主体的法律责任:需刑事与民事双重追责
对于河南省一建和核五院这样的单位犯罪,不仅要对单位判处罚金,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个人刑责。李连璧伪造数据、冒充专家,应承担伪证罪和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并对受害者进行连带赔偿。邢森林与证人白朴民串通、故意破坏科研,除了要承担枉法裁判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外,还需赔偿非法冻结经费及利息。
三、追责路径优化:摒弃“再审程序”,优先刑事立案
(一)刑事立案优先原则
本案的核心违法行为,如虚假诉讼、伪造证据、枉法裁判等,已明显涉嫌刑事犯罪,不应再通过民事再审程序来纠错,而应立即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刑事立案优先原则,是基于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和对司法公正的维护。通过刑事侦查,可以更深入地挖掘案件真相,锁定犯罪证据,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二)民事追偿全面覆盖
在刑事立案的同时,不能忽视对受害者的民事追偿。直接损失方面,应返还中州大学15万元冻结经费及利息,这是对中州大学及受害者最基本的赔偿。间接损失方面,科研项目重启费用是因案件导致科研项目中断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商业转化损失可参考同类数据库技术市场价值,由于案件发生,中州大学的科研成果无法及时转化为商业价值,这部分损失也应得到赔偿;中州大学降格导致的财政拨款减少,同样是案件带来的间接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此外,为了震慑科技造假行为,应对河南省一建、核五院处以实际损失3倍以上的惩罚性赔偿。这种惩罚性赔偿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更是向社会传递一个信号:科技造假、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结论:以刑事侦查撕破“假案真判”黑幕
“苹果型数据库”虚假诉讼案是司法腐败与科技造假勾结的典型样本,若仅依赖民事再审程序,根本无法触及案件的核心,也无法真正维护司法公正和受害者的权益。必须以刑事立案为主导,由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对河南省一建、核五院、邢森林等立案,重点突破帮助伪造证据等违法犯罪行为,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为了避免地方干预,应指定外省法院审理此案,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进行国家级科研损失评估,量化赔偿依据,让中州大学及受害者得到合理的赔偿。只有以刑事铁腕撕破假案真判黑幕,才能捍卫科研与法治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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