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核心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核心裁判观点】:
一、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述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之为不履行抗辩权,英美法上称之为相互义务原则,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自己的债权的权利。其对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增进交易双方互信等具有重要作用。通常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
这种双务合同的牵连性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
(1)发生上的牵连性,是指一个合同产生两项方向相反互为对价、互为条件的债务,当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时,相对人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发生。
(2)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除对待给付义务。
(3)功能上的牵连性,又称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负给付与相对人所负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义务,相对人原则上亦可不履行。只有如此,才能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履行抗辩权正是这种功能上的牵连性的反映。
二、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一)须发生在互为给付的双务有偿合同中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于双务合同履行机能上的牵连性在公平原则运用下所产生的制度,因此其仅仅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各种单务合同(如无偿保管、无偿委托)以及非真正的或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如委托合同)等。所谓“当事人互负债务”,应当作如下理解:
其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如果双方的债务基于两个甚至更多的合同产生,则即使双方在事实上具有密切联系,也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违反了某项义务,不能成为另一方拒绝履行其义务的理由。
其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即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但这种对价并非是客观上的对价,不要求双方所负债务完全等值,当事人取得的财产权与其履行的财产义务之间在价值上大致相当,即可以视为“等价”。
在双务合同中,经常引起争论的问题是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之间是否具有对价和牵连关系,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我们认为】:一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另一方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即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单纯违反附随义务,但已履行了主给付义务,另一方一般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除非附随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同时,在当事人具体明确地将某种附随义务约定为主给付义务时,无疑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而将其认定为主给付义务。
(二)须是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首先,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履行没有先后顺序。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债务的履行顺序。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如果合同约定了当事人的先后履行顺序,则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其次,当事人之间互负的债务已届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目的在于使合同双方债务同时履行、双方享有的债权同时实现。
因此,只有在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债务依据其性质或约定为非同时到期的情形,即其中一方当事人有先履行的义务,而对方所负债务尚未届履行期,则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权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当然,对于这种情形,法律亦设置了不安抗辩权制度以保障有先给付义务一方的利益,见《民法典》第527条的规定。
(三)必须是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当事人一方向相对方请求履行债务时,请求方对自己所负有对价关系的债务未履行,相对方可据此主张同时履行抗辩而拒绝履行债务。但有两种情形值得研究:
一是请求方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对方能否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我们认为】,一方履行债务不适当的,如已经构成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瑕疵履行或者有其他的违约行为的,则相对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这种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当限于“相应的”的范围,即与请求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部分对应的部分。如在债务可分的情况下,请求方部分履行的,被请求方仅能对请求方未履行的部分所对应的部分债务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能据此对整个债务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债务不可分,则另当别论。
二是请求方虽未实际履行,但已向相对方表达履行意愿的,相对方可否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我们认为】,仅仅提出履行并不意味着其已作出实际履行,且即使提出履行,在履行过程中还可能会存在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情形,因此,仅仅提出履行也应使对方享有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权利。
(四)必须是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法律设置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宗旨,在于促使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假若对方所负担之债务已经丧失履行的可能性,则同时履行之目的便不可能实现。于此情形,应当依据法律关于合同解除之规定,径行解除合同,而不发生同时行抗辩权的问题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对方所负之债务可能履行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据此,如果对方当事人的债务陷于不能履行,如是因对方过错而使然(如果标的物遭到毁损灭失等),则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救济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如果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诸如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则双方当事人将被免责。在此情况下,如一方提出了履行的请求,对方可以提出否认对方请求权存在的主张,而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
无论是《合同法》第66条,还是《民法典》第525条,均只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未规定其适用范围。一般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等双务合同。至于合伙合同是否适用同时行抗辩权,有学者认为在二人合伙场合,得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理由是在二人合伙中就相互出资而言,具有对价性;三人以上的合伙则不得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四人出资各10万元经营出版社,假如甲得以乙未出资为由而拒绝自己出资,共同事业势难进行。在下列情形下,也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是可分之债;二是连带之债;三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四是原债务转化的损害赔偿之债;五是相互之间的返还义务;六是在债权让与债务转移中,也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对方当事人未及时履行义务时,当事人可以暂时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同时行抗辩权的成立不导致合同终止,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也不能消灭自己所负的债务,当对方当事人履行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即告终止,当事人须依合同履行自己一方的合同义务。
四、关于当事人可约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民法典》第525条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的约定予以变更,故当事人可以约定有别于本条所规定的成立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亦可因此而扩张或收缩除非此类约定属无效。
五、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以将自己之给付暂时保留。因此,同时行抗辩权与留置权有竞合之处。但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合同债务而设立的,留置权人对留置的债务人的财产价值有优先受偿权,既可以对抗债务人,也可以对抗合同之外的其他任何第三人包括任何第三人对于留置权的物权请求权和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性质上属于债的效力,仅在于当事人之间,只能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不具有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只能就双务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的债权请求权行使。留置权只能在法定的合同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存在,其行使亦具有法定程序,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可在所有双务合同中存在,其行使只需提出抗辩即可。
六、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举证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为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不负证明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举证责任,对方当事人如主张自己已经按合同要求履行了义务,应当举证证明,但如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当事人部分履行或履行不适当,则其应负举证责任。
七、在司法实务中,如果被请求方即被告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时,应该如何判决?
保守的做法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履行的纠纷,可能使合同履行陷入僵局,不利于促成交易,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均不好,可以探索在认定被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后,判决原告和被告同时履行各自所负的债务。对此,有学者也曾指出:“法院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不必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即使被告没有请求法院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只要他已经主张了同时履行抗辩权,法院也应当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另外,这种附有对待给付条件的判决,应当认为是原告全部胜诉的判决,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八、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参考案例一: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双方责任的认定——陈某诉昭通市某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16-2-111-005
【裁判要旨】: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和因过错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属于不同的两种情形,应区分处理。当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在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情况下,不能再认定任意一方违约,并且,在双方就终止合同达成一致但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期间,当事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案例文号】:(2020)云民再38号
参考案例二:华商环球人才市场(广东)有限公司、江门市易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从涉案合同涉及易互动公司责任和义务的约定来看,其应在开发完成后将包括软件源代码在内的资料交付给华商公司。涉案合同同时还约定,在华商公司未依约支付开发费用的情况下,易互动公司有权不交付源代码。从涉案合同就第三期开发费用所约定的支付条件可知,该期开发费的支付并不以源代码交付为条件,即涉案合同并未约定交付源代码与支付第三期开发费之间存在先后顺序。因此,易互动公司交付源代码与华商公司支付第三期开发费属于双方互负的义务,应同时履行;涉案合同关于“华商公司在合同约定支付条件已成就的情况下拒绝支付相关费用时,易互动公司有权拒绝交付源代码”的约定,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原审法院在交付源代码义务与支付开发费义务并未被约定有先后顺序的情况下,认定易互动公司拥有先履行抗辩权,属于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1号
参考案例三:广东飞购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典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要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当事人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方所负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对方当事人未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仍然提出履行请求。……涉案合同对于货款的支付期限有明确约定,而技术服务费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附条件地予以取消,……飞购公司应付的货款和典泛公司应付的技术服务费不属于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履行期的债务,且飞购公司在合同履行中也未就技术服务费行使抵销权,故飞购公司不能据此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抵销权并以此免除迟延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是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当事人对违反合同义务可能造成的损害赔偿的预先约定,并非当事人之间的原合同债务,不属于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债务”范畴,亦不属于可行使抵销权的已届清偿期的“债务”,且飞购公司关于10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典泛公司并不负担违约之债,因此,飞购公司不能基于其在本案中的违约金请求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和法定抵销权。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08号
参考案例四:汪某某、北京智控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且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没有约定履行顺序,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本案中,
首先,案涉协议对于智控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以及湛然公司、汪某某履行交付义务的时间作出了明确约定,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形;
其次,智控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了5亿元价款,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第三,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本案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智控公司与湛然公司、汪某某,谢某并不是合同当事方,9件艺术品亦不是案涉协议项下的标的物。谢某与汪某某之间的借观关系和智控公司与湛然公司、汪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无论证人武某、徐某的陈述和汪某某提交的相关录音录像资料能否证明谢某借观的事实,汪某某以谢某未归还9件艺术品为由主张对智控公司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终956号
参考案例五:江西迪比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按双方合同约定文义,迪比科公司支付货款应同时满足的条件,包括义腾公司提供税率17%的增值税发票,迪比科公司所主张的应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约定义腾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出卖人的从合同义务。通常情况下,从合同义务的违反能否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应视其对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影响而定,即从合同义务只有在其履行与合同目的实现具有密切关联时,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义腾公司已向迪比科公司履行交付合同标的物的主合同义务,迪比科公司应向义腾公司支付货款,义腾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从合同义务与迪比科公司支付货款之间不具有对价关系,迪比科公司以此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应得到支持。迪比科公司的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21)豫民申5556号
参考案例六:原则上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间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关系,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裁判要旨】:
给付工程款义务属于主合同义务,开具工程款发票义务属于从合同义务,且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没有对开发票和付款义务的先后顺序作出规定,故山西省晋剧院不能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者同时履行抗辩权。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申679号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