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顾客在刮刮乐摊位刮中 100 万大奖,中奖后摊主以顾客未支付票钱为由拒绝兑奖,那么中奖彩票收益到底应该归谁?
笔者也发现,今年到处的彩票店生意还蛮好,包括那些在夜市上摆摊销售的摊主跟前也总是围着一堆人在刮彩票,大概经济不太好时,大部分人也会出现如AI一样的幻觉,闲时去刮几张彩票然后再自己安慰自己几句吧。彩票就是一个很好的既碰运气、又解压的自我安慰型理财工具。大部分人完全就是凭着“我乐意我开心”自己给自己提供一些生活情绪价值。但是一般情况下都是很少会刮出大奖的,因而连这位摊主都起了贪念,想私吞奖金。
但是看到这样的新闻,我想这个可能就是人性吧,每当遇到有利益冲突的情况时人们都会想着自己获取最大利益。那么在人性基础上,道德法律的边界就是讲逻辑,讲规则,讲理性互惠。
个人觉得在彩票卖家将这张彩票递给买家刮的那一刻其实交易已经在进行了,至于什么时候付款,那就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规定事项了。双方既然已经达成某种交易,双方就要对交易结果负责。一个东西卖给了别人,那么所有权就是对方的了,口头交易行为也是合同约定的一种,那么就没有中奖后卖家反悔的道理,那如果人人都可以反悔,这样做生意,好处占尽,以后大家就没法做生意了。
所以在古代,人们一般都施行物物交换,估计也没少出现这样的事情,你看如今非洲坦桑尼亚等一些地方到现在仍然保留着这种古老的经济交易模式,比如他们娶媳妇的彩礼一般需要三头牛,十只羊什么的。物物交换可能是经济发展过程中最早的交易模式了吧。
还听有人说的在一些服刑人员当中,也存在物物交换的情况,比如他们把香烟作为标的物品,与其他物品进行物物交换,当然这也是里边条件限制下没办法才有这样的交易。想想从前最早出现的物物交换,物物交换本身就很容易发生各种纠纷、是一种麻烦的交易模式。因而最早期要达成某项交易需要更多的时间要约,更多人力付出以及消耗大量各种讨价还价的时间成本来完成一笔交易,而且大概率还很容易出现买卖双方交易反悔的情况,可见交易成本非常之高。直到后来企业的出现才结束了这种物物交换的麻烦状况,因此,如今企业作为市场交易主体,是最节省交易成本的经济交易模式,也因此避免了很多尴尬和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然而,最后我们看到据官方报道,7月7日,安徽淮北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发布情况通报说,7月6日晚,安徽淮北市大华步行街一福利彩票销售网点与一彩民发生纠纷并报警,引发群众围观。市福彩发行中心关注到相关信息后,立即了解并跟进处置。目前涉事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中奖彩民已顺利兑奖。之所以这个彩票事件能够得到妥善解决,也归功于我们现在这种先进的交易模式,让一切有了规则遵循、有了边界可以界定、有了法律可以执行。你看我们要从法律方面考量,笔者觉得可能会涉及以下各个法律层面的考虑:
第一、双方合同成立与否:刚翻了一下,根据《民法典》第595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也就意味着买卖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合意一致时成立。那么在这个案例中彩票陈列于货架可视为“要约”,顾客取走彩票并刮开即构成“承诺”,合同自刮开时成立,即使未付款,顾客也仅需承担支付义务,不影响彩票原有的所有权归属。
第二、所有权已转移:彩票作为动产,其所有权自交付时起便发生转移,归顾客所有。即便顾客尚未实际支付彩票款项,只要摊主已将彩票递交给顾客,依据法律中关于动产交付的规定,彩票所有权已归顾客。
第三、按照行业惯例与法律规定,在彩票销售行业中,一向存在“先刮后付”的惯例,这种交易习惯虽未形成书面契约,却在买卖双方间形成事实上的口头约定。若摊主默许顾客先刮奖,则形成事实合同关系,中奖后理应兑现。
第四、违约与债务纠纷:未付款属于债务纠纷范畴,与彩票所有权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摊主最多只能通过合法途径追讨彩票款项,而无权占有中奖彩票收益。
综上所述,在未付款情况下刮中高额奖金,法律倾向于认定合同已成立,彩票所有权归属顾客。摊主可以追讨票款,但无权剥夺中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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