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起精神病人杀害年轻女性的案件,令人痛心不已。一位是24岁的女青年周某,16日晚8时,在回河北廊坊家中时,被患有精神病的谢某杀害。此前,我们已做过相关案例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成都发生的一起精神病女患者杀害27岁女性的案件,具体经过如下:2024年6月9日13时许,在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中航城小区,35岁的同小区住户梁某某因精神异常,携带刀具在小区内无故敲门滋扰,随后到达9栋1单元3楼305号房。该房住户王某某察觉异常后,通过母亲王某联系小区物业,物业安排保安黄某某到场处理。
保安黄某某到场劝离梁某某时,王某某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某,二人随即发生争吵。听到王某某称要报警,梁某某被激怒,冲到305号房门口与王某某扭打起来。期间,梁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对王某某的头面部、胸部等部位连切带捅十刀,王某某则用门厅摆放的陶瓷摆件击打梁某某头部数下。保安黄某某见状上前制止,但未能成功,王某某随后受伤倒地。之后黄某某拨打120、110报警,王某某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梁某某经公安民警同意后,随父母自行驾车就医。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导致左肺破裂,引发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某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且患有精神分裂症,经评定,其对2024年6月9日的违法行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
这两起凶案中,精神病人无故杀人,性质极为恶劣。按我个人想法,行凶者应当被判处死刑。然而,现行法律规定,对于精神病患者需进行专业鉴定。若经鉴定确认其在实施行为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精神病人范畴,便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一旦被这类人无故杀害,受害者实在是冤枉至极。张律师,我认为法律或许需要作出调整,对于那些具有挑衅行为、存在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若其实施杀人行为,最高可判处死刑,您怎么看?
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振海表示,我认为若案件性质恶劣,最高可判处死刑。在此要特别提醒大家,遇到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时,一定要尽量先行躲避。就像上述案例中的王女士,如果当时没有开门,避免与梁某某当面对质,防止梁某某进入屋内行凶,或许就能躲过这场灾祸。一个27岁的年轻生命就此消逝,实在令人惋惜。
现行刑法规定,在判定行凶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时,需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司法鉴定。若鉴定确认凶手在作案时因精神病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依据《刑法》第18条第1款,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进行强制医疗。依据《刑法》第18条第3款,若鉴定显示凶手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则需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精神病患者杀人后,其监护人通常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在个别极端情况下,若监护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明知精神病人有严重暴力倾向且存在伤人风险,却故意放任其外出,进而导致杀人后果,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不过这并非典型的刑事责任追究。所以,我们看到,现行法律规定,精神病人杀人后也不是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而是要根据精神病的状态,对其进行刑事惩罚,但总的来说,比清醒状态的故意杀人者杀人,判罚要轻不少。
但针对被害人无故被杀的情况,我认为法律还需进一步完善。比如规定对暴力倾向严重而实施杀人行为的精神病人,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这样即使精神病人不判死刑而终身监禁,减少对社会的危害。同时,追究存在过错监护人的刑事责任,以此遏制精神病人暴力杀人事件的发生,避免此类悲剧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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